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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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本办法所称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第三条 经农村商业银行批准,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

2、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第五条 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传输是指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传输给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行为。支票业务回执处理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第六条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

3、中心、并由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分中心是指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总中心是指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提出行是指提出支票影像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入行是指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影像系统既可处理区域业务,也可处理全国业务。第七条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收后付、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第八条 本行采用集中接入的模式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集中接入模式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联网,通过接口直接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第九条 本行采用电子印鉴核验

4、为主、影像票面要素审核为辅的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确认是否付款。第十条 支票影像信息一经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和撤销。提出行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可以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第十一条 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第十二条 支票影像信息经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传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PKI)方式保障数据安全。第十三条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的前台业务发起岗主要负责审核支票的真实性和票面要素的合规性、完整性,支票扫描,信息录入,支

5、票保管和退票签收交接工作。后台本地授权岗主要负责审核支票的真实性和票面要素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授权工作,支票保管,跟踪托收支票的处理情况、入账和退票情况,收妥支票整理归档工作。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以下简称作业中心)主要负责提出支票影像信息的审核、提入支票影像信息的审核、验印、往账手工处理、异常处理、回执处理、止付申请应答、查询查复、自由格式报文等相关业务。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资金清算组主要负责日终清算对账。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岗主要负责支票影像系统各类业务参数交易的配置和维护以及柜员岗位的设置。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在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指定位置记载本行

6、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第十八条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处理票面金额为50万(含)元以下的支票业务,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支票,通过大同城票据交换手工提出。人民银行作出调整的,以人民银行通知为准。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时,应审核以下事项: (一)票面是否记载银行的支付行号; (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伍拾万元; (三)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7、; (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一) 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机构代码;(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六)电子清

8、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第二十一条 支票影像的采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技术标准,扫描仪和高拍仪像素设置为200dpi。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背书粘单的影像作其背面,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第二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业务的当天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10:00前通过综合柜面系统提出。各营业网点应保证提出支票的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第二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对提入影像业务,应在规定时间内(

9、T+N 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 本办法的所称T为人民银行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本办法所称 N 是指支票业务回执返回的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按人民银行要求,广州分中心内的支票影像业务(区域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为 2 天(T+1),跨分中心支票业务(全国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为3 天(T+2)。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行切换成第二代支付系统身份后办理的提入业务,如提出行还未切换成第二代身份的,本行返回第一代支付系统的普通借记回执(PKG008报文);如提出行已经切换成第二代身份,本行返回的回执是CIS通用回执(BEPS.130

10、.001.01报文)。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行切换成第二代支付系统身份后办理的提出业务,如提入行还未切换成第二代身份的,本行收到的回执仍是第一代支付系统的普通借记回执(PKG008报文);如提入行已经切换成第二代身份,本行收到的回执是CIS通用回执(BEPS.130.001.01报文),回执由本行的统一支付平台接收。统一支付平台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的,核对收款人账号户名相符后,应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原提出受理机构应在综合柜面系统打印退票理由书,连同原支票退回持票人。第二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对发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

11、,应向运营管理部作业中心发特殊业务申请,由作业中心向提入行申请止付。第二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作业中心收到提出行止付申请的,若该笔业务未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已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如拒绝付款,应立即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同意付款的但未纳入扎差的,应立即申请撤销,撤销成功后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 应答;如同意付款且已纳入扎差,应不予止付并发起 “拒绝止付”应答。 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作业中心应在当天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10:00前通过支票影像系统发出止付应答。第二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部机构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作业中心

12、发特殊业务申请,由作业中心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收到查询应在当天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 10:00前予以查复。第二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负责保管通过影像系统提出的实物支票。T+N 日后收到提入行拒绝付款回执的,应将原支票与退票理由书退还持票人。T+N 日后收到提入行确认付款回执的,截留的实物支票及进账单在收妥日加盖“附件(已收妥)”章或(已收妥)”章后按事后监督要求纳入当日传票归档。第三十条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日切时间为每日16:00时,日切后,支票影像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业务。第三十一条 日切时间以前发生的业务清算日为当天,并纳入当日的轧差清算处理,

13、日切时间以后发生的业务清算日为次日,纳入次日轧差清算处理。总行运营管理部接收汇总对账报文,对当日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进行汇总核对。核对不符时,应以支票影像系统下载的明细交易数据为准进行调整。第四章 退票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持票人受理行拒绝受理支票和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持票人受理行拒绝受理支票,视客户需要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受理行打印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退票理由书。 持票人受理行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由于出票人开户银行退票或支票影像发送失败退回客户的,将实物支票退给持票人时,应办理签收交接手续。

14、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第三十四条 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支票号码;(二)出票人名称;(三)持票人名称;(四)支票金额;(五)拒绝受理理由;(六)拒绝受理日期;(七)经办人签章;(八)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第三十五条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支票号码;(二)出票人名称;(三)持票人名称;(四)支票金额;(五)退票理由;(六)退票日期;(七)经办人签章;(八)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第三十六条 持票人提交的通过支票影像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受理行应拒绝受理:(一)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15、规定印制;(四)支票凭证不真实;(五)超过提示付款期; (六)远期支票;(七)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八)签章不符合规定;(九)大、小写金额不符;(十)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十一)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十二)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十三)背书不连续;(十四)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六)背书不符合规定;(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第三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一)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二)大、小写金额不符; (三)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四)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五)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 (六)非本行票据;(七)重复提示付款;(八)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九)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十)出票人已销户;(十一)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十二)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十三)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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