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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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 总则1.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2. 本办法所称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情况下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实: 有明确的工程书面指令,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 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实。3. 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表公司会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公司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签证

2、结算。4. 施工单位应在签证事实发生前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部长,由部长安排人员来办理签证事实,并对现场所发生的签证工程量核实,参加人员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备查,施工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提交签证单,监理单位应在七天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工程部审核。逾期后,无法说明签证事实情况的,监理单位和甲方有权拒绝签证。二、 签证单之完整性要求:1. 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2. 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3. 签证提交日期;4. 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工程部指令等);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5. 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6. 涉及经济的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7. 附图;8. 承包

3、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9. 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内容不全的; 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争议的; 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三、 签证审核程序1. 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无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分工如何,驻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2. 工程部现场主管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3. 工程部预算人员签属意见,并署名日期。4. 工程部总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署名日期。5. 工程部长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6. 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

4、。四、 签证审核依据1. 工程部的书面指令。2. 监理单位指令可能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事先取得工程部的同意。3. 承包合同。4. 工程惯例。5. 签证提交与审核期限。6. 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7. 工程部签署审核意见。8. 签证单需一式四份,公司方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总包单位一份,分包单位一份。五、 审核意见要求1. 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2.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总监或执行总监可以表示“同意”或“属实”等意见。3. 工程部在有监理单位详细审核意见的基

5、础上可以签署“同意”或“属实”。如该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工程部长要以签署“同意”或“属实”等意见。4. 任何有图纸或图示依据,在事后依然要以计算工程量的,则各级审核人员无需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签署意见,但审核人员应对附图详细核实,对尺寸标注有疑问的应在旁边加注并签名。5. 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否则该签证无效。6. 一般情况下签证的工程部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六、 签证结算1. 因承包单位

6、对签证事实表述不清,而签证意见未加说明的,该签证不予结算。2. 一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证及审核意见将不予结算。七、 审核责任1. 监理人员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包括责令监理公司调离直接责任人、工程总监,终止监理合同,向监理公司提出索赔等,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 公司参加签证审核的员工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或签署不明事实又无法解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8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并监督。2.2.1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2.2.12.2.22.2.32.2.2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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