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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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深圳市绿化建设项目的安排,加强全市绿化工作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办法(试行)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项目的规划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宝安区、龙岗区,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第三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2020年。第四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说明书组成。第五条 根据深圳实

2、际情况,建设由“区域绿地生态廊道体系城市绿地”组成的城市绿地系统。与此相对应,本次规划所指的绿地,既包括城市建成区内各项绿化用地,也包括建成区外对生态环境改善起积极作用的林地、园地、耕地、牧草地、水域等各类生态绿地,前者主要对应于各级城市绿地的分类规划,后者纳入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范畴。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全市绿色开敞空间总的建设指引。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与绿色开敞空间相关的规划、绿化及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其他各种类型的开敞空间规划应与此相协调,实现城市生态空间资源合理保护与有效利用的 “双赢”。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第七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与

3、环境可持续发展 1、全面提高城市绿化质量,优化绿地布局结构,提高绿地配置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效果,缓解深圳乃至区域的快速城市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实现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2、 加强对区域和城市生态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绿地、沿海滩涂、河流水系、各类湿地的保护和绿化建设,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共保、共建和共享,维护城市和区域的生态安全。第八条 建设生态城市,推进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国际化城市和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以及建设高科技城市、现代物流枢纽城市、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美丽的海滨旅游城市、高品位的文化和生态城市的功能定位,本次规划重点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协

4、调、市域生态绿地控制和保护、公园体系建立、绿化和绿化管理等4个方面的目标与对策,进一步推进生态城市的建设。第九条 绿化建设指标 结合深圳自然地理环境和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到2020年我市人均公共绿地18平方米,绿地率50%,绿化覆盖率55%。第三章 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规划第十条 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的建设,旨在维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在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更新和抗干扰能力的同时,通过辅助相关配套的市政工程措施,进一步改善城市的大气、水和声环境质量。第十一条 区域绿地 1区域绿地指城市大型集中连片的绿色开敞空间,是区域和城市大型氧源绿地和生态支柱,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承担着大型生物栖息地的功能

5、,是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基地,对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重大影响。2全市规划建设8处区域绿地,分别是:公明光明观澜区域绿地;凤凰山羊台山长岭皮区域绿地;塘朗山梅林银湖区域绿地;平湖东区域绿地;清林径水库坪地东区域绿地;梧桐山区域绿地;三洲田坝光区域绿地;西冲大亚湾区域绿地。第十二条 生态廊道体系 深圳的生态廊道体系由城市大型绿廊、道路廊道、河流水系廊道组成。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绿廊 1全市建设18条城市大型绿廊。分别是:光明松岗城市大型绿廊;公明松岗城市大型绿廊;松岗沙井城市大型绿廊;福永城市大型绿廊;西乡新安城市大型绿廊;新安南山城市大型绿廊;大沙河城市大型绿廊;竹子林城市大型绿廊;福田中心区

6、城市大型绿廊;石岩坂田北城市大型绿廊;观澜公明城市大型绿廊;平湖布吉城市大型绿廊;罗湖布吉城市大型绿廊;平湖横岗龙岗城市大型绿廊;坪地龙岗城市大型绿廊;坪山龙岗城市大型绿廊;坪山坑梓城市大型绿廊;大鹏南澳城市大型绿廊。2城市大型绿廊承担市域大型生物通道的功能,为野生动物迁徙、筑巢、觅食、繁殖提供空间,同时作为大型通风走廊,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污染状况。第十四条 道路廊道 1全市干道网络绿色通道 (1)铁路、高速公路以及一、二级城市干线道路两侧各建设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宽度,植树造林成为形成绿色通道,满足道路防护、生物迁徙和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其中在有条件地段,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50米。

7、(2)在保证边坡稳定、改善行车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植物护坡技术,综合考虑草、灌、花、乔等多种类植物,快速恢复由于人类工程建设所破坏的生态环境,减轻坡面不稳定性和侵蚀,进一步建设优美、协调、稳定的绿色通道景观。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大型桥梁穿越区域绿地和大型生态走廊时,应强化以上道路、桥梁的生物通道(包括植被天桥、栈道、渠道、路下通道、防护拦等)的设置,建立生物迁徙、觅食和物种交换的通道。2特区内道路廊道特区内通过加宽路侧绿化带和采取适宜的绿化方式,重点建设34条大型林荫道(详见附表1),成为城市密集区的空气通道和生物通道。 第十五条 河流水系廊道 1结合河道保护控制线的划定,深圳河、茅

8、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五条城市主要河流两侧各控制50米、支流两侧各控制30米,绿化建设城市的河流水系廊道。2位于以上河流水系廊道内的土地,将作永久性保护和限制开发,不再建设新的建筑物,原有的建筑应逐步迁出。3坚持生态治河的理念。在保证防洪防涝要求的前提下,河岸改造和治理采用生态护坡改造方式,并应维持自然河道形态;河流经过城市建成区,应建设为沿河带状公园。第十六条 土地相容性规定和相关的建设导则1区域绿地实行长久性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杜绝毁林种果、开垦烧荒、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等任何改变现状土地用途的活动和建设项目安排,但可以包括以下的土地用途: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和人工湿地、部分

9、基本农田保护区、园地、林地、水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灾害防护绿地和公害防护绿地、特殊地质地貌景观区以及自然灾害敏感区。2城市大型绿廊实行长久性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严禁毁林种果、开垦烧荒、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等任何改变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活动。但可以包括以下的土地用途:园地、林地、水域、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大基础设施隔离带、自然灾害敏感区、湿地和人工湿地。3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内的土地利用,可以选择适当区域建设森林、郊野公园,通过增设适当的康乐游憩设施,有限度地为市民提供公共游憩康乐场所,在保证生态系统稳定和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保证绿地生态资源和海岸资源最大限度向市民开

10、发。4加强湿地、人工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的建设和保护。第十七条 森林、郊野公园 1全市划定21片森林、郊野公园建设控制区(详见附表3)。 森林、郊野公园建设应以保护生态为主、提供休闲康乐活动设施为辅,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资源以及郊野地区观赏价值,是开发和建设的前提。2森林、郊野公园的建设应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康乐游憩地区进行保护和建设的控制:(1)核心区:以保持原始自然生态环境为主,不得从事城市建设活动,严禁砍伐捕猎和毁林开荒,禁止开山采石、毁林种果,其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和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地区,在条件成熟时,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2)缓冲区:不得从事城市建设

11、活动,严禁砍伐捕猎和毁林开荒,禁止开山采石、毁林种果,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改造林分和林相结构,进行科学实验、参观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和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3)康乐游憩地区:指通过建设有限的康乐游憩设施,如为市民提供远足、郊游、登山、青少年科普教育等活动场所。3森林、郊野公园康乐游憩地区建设指引:(1)森林、郊野公园康乐活动的组织,主要是结合各类游人的体力及不同需求,开设不同性质的游览径,如长途远足径、自然教育径和树木研习径、家乐径等并提供相应的治安、安全教育的设施设置和服务。 (2)除了沿不同的游乐径设置必要的休息坐凳、亭、廊、观景平台和简单的公共管理建筑之外,

12、有条件的森林、郊野公园还可以设置科普教育中心,提供烧烤场地、自行车道等场所,但不能从事其他的城市建设活动,并严格限制修建盘山公路。(3)森林、郊野公园的各种建筑应与自然协调,并体现简单质朴的建筑风格。4加大森林、郊野公园的山火防治工作力度。第十八条 海岸公园 建设东部海岸观光公园和排牙山海岸地质地貌公园,在加强海洋生态资源和景观资源保护的前提下,保证公众对海岸景观资源的使用。第十九条 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 1加大对坪山河、龙岗河、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的河流湿地以及沙井、松岗一带滩涂、桑基鱼塘、红树林的保护,尽量维持现有的非建设用途和汇水渠道,防止大面积的围海(滩)造地。 2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增加

13、滞洪面积,加强湿地对污水的自然净化,加大城市污水回用比例,缓解深圳生态用水紧张局面。按照人均2平方米设置标准,规划在河流下、中游以及支流与干流交汇处,大力建设人工湿地。3人工湿地建设应与生态公园相结合,通过选用适宜的植物,形成园林湿地景观,建设成为市民游憩和生态宣教基地的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 加强对深圳内伶仃-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严格执行深圳内伶仃-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禁止一切与保护区无关的建设行为,加强外围缓冲区绿化,限制周边高层建筑的建设,严格控制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 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梧桐山风景名胜区

14、总体规划,禁止一切与风景区无关的建设行为 。第四章 城市绿地分类规划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建设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1、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以及旅游绿地等,核心是合理布局各类公共绿地,为市民提供各类游憩康乐设施和场所。2加快各类公园的建设,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在满足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城市绿地资源和岸线资源最大限度向公众开放。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 1城市公园建设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有关规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生物多样性建设要求,应考虑群众性体育设施建设,如跑步径、全民健身设施等,缓解深圳市文体设施

15、空间紧张的压力。 2特区内各区新建公园情况如下:(1)罗湖区: 新建围岭公园、大头岭公园、黄贝岭运动公园、仙桐体育公园。(2)福田区:新建梅林运动公园、农科生态公园、香密湖公园、竹子林公园、新洲河公园、自然公园、市民公园、荔湾公园。(3)南山区:新建世纪公园、赤湾山公园、荔林公园、科技公园、科幻公园、石鼓山公园、西丽公园、留仙洞公园、大学城生态公园、桃源公园、龙珠公园、大沙河公园、安托山公园、红树湾公园、深圳湾海滨休闲带公园、望海公园、月亮湾公园。(4)盐田区:新建盐田文体公园、背仔角海滨公园、山海公园。3结合全面推进城市化要求,特区外规划新建城市公园108个,其中宝安区58个、龙岗区50个(详见附表2),通过大幅增加特区外公共绿地的建设投入,实现特区外城市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第二十四条 社区公园 1社区公园是指为市民提供户外休憩、娱乐、运动、观赏等活动空间、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开放式绿地,满足市民日常的居住、购物和休闲的需求。2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及街旁绿地类等三大类,服务半径设为500-1000米。(1)居住区类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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