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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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 摘 要 本文首先通过说明该原那么对消除因合同的根底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以及情事变更原那么的起源、历史严格以及其三个理根底得出情事变更是指 “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之根底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意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那么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标准这一被大陆法学广为采用的原那么。但在当代中国现行的?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而没有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同时有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就等同于情事变更二者没有区别针对这一本文的第二局部将分别从双方的概念、范围、功能、后果途径等五个

2、方面进展阐述及比照并对能否确立情事变更原那么进展两方面的分析以证明二者的相异之处。本文的下一个局部通过对入世后国际交易的要求要求、建立和开展经济条件、维护交易平安秩序、理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在先今经济条件下从立法和理中适用情事变更原那么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该原那么的法学上的争议以及一些个人看法。关键词:情事变更概念 必然性 对策考虑 立法一、情事变更的概念及沿革一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变更(frustration of purpose )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那么它被大陆法系广泛采用。其中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根底的一切客观情况;变更那么是指发生了重大的异常变化。情事变更根据学者

3、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之根底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意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那么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标准 sometimes called mercial frustration, when unexpected events arise whi make a contract impossible to be performed, entitling the frustrated party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without paying damages.大陆

4、法系一般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根底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不能意料、不能防止的变化假设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将显失公平违犯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此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其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的根底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二情事变更原那么的沿革:情事变更原那么起源于西律根据学者郑玉波的考证世界上最古老的汉谟拉比中就有了情事变更制度之端倪:“于穷困之时所借六十价之谷物于收获时返还五十价之谷物为已足这是因为播种季节与收获季节谷物价格上下不同为防止贷与人乘借用人之急迫需要而高利贷与借用人而设的规定。而古罗马法那么坚守契约应予严守的原那么未确立情事变更制度。日耳曼

5、古法上亦有类似情事变更制度的规定:“假设一处或一妇于订婚后患癞病或发狂或两眼失明时他方得解除婚约。古法虽然继承自罗马法但受日耳曼古法的影响并出自人道的正义衡平之立场在法文上成认了情事变更对契约应生影响例如剑之借用于贷与人发狂时那么借用人之返还义务应生变更;婚姻预约对象有麻风、发狂、失明或其他一定之情形得解除契约等。尽学者认为在这一人道及正义衡平立场上表达的一定意义上的情事变更原那么的法条“与其说是情事变更原那么在法制史上的早表现不如说是欧洲中世纪封建无视个人、干预意思自治的例证但它终究具有了情事变更的最初表现形式并在注解中附有契约的默示条件为“假设情事依同样之状态继续存在从而具有了一定的理根底

6、。正式的原那么是十三世纪注释学家才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总结而得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时作为合同根底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那么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这被称为“情事不变条款。一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处于一种不可预见和不稳定状态大战前作为合同的根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该原那么无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被广泛采纳和运用。情事变更原那么的根底理可归纳为三个:1、不可预见说该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当事人间订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但当事人因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其履行对于当事人之一方有非常重大的亏损时此点并无当事人的意思原约定于当事人之间无法律效力应允许变更或解除。2、法律行为根底说该说认为所谓法律

7、行为根底是指缔结合同时的某种情事当事人假如考虑到此情事之不确定性依老实信誉原那么和合同之目的必定以该情事继续存在为合同发生效力的前提或者依公平观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落空说按照此说法庭应当审查合同及缔约时的情形以便发现双方当事人是否以某种物或物之状态的持续存在作为缔约磋商的根底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合同包含了一条默示条款即一旦此根底不再存在应予解除合同法庭可以行使修正合同的权利便于在新的情况下是公正和合理的。二、情事变更原那么的根底理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情事变更原那么从来是作为以合意说为基石的近代合同法大原那么的例外原那么。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那么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

8、那么。本文所指为狭义的概念。 情事变更原那么谓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它法律之根底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当时所得意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悖于诚信原那么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标准。故严格说来情事变更原那么为法律效力的一般问题应属于民法总那么之范围。2然而该原那么上就合同关系最多适用故本文以合同法为中心对之加以阐释。 大陆法系通过立法或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那么实为诚信原那么在债法中的详细表达。不过大陆法系对于情事变更之范围的态度不尽一致:以?法国民?为代表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不作区别的见该148条之规定;而德国的民法理及理那么力图将情事变更与

9、不可抗力区分开来。见?德国民?57条、第242条及1924年的?第三次紧急租税?、1925年的?增额评价法?、1952年的?法官契约协助法?英美法系解决此类问题的原那么称为“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主要是通过判例来确认认为情事变更原那么的适用是或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衡平措施因此是从衡平法的观点来确认这一原那么的其所使用的范围较大陆法上的情事变更更为广泛实际上包含了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 我国?民法通那么?对不可抗力作了明确的定义对情事变更那么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适用条件尤其是法律效果上的差异学术界是将情事变更原那么与不可抗力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规那么加以阐述和

10、讨的。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那么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此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那么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至于何谓“情事一般理解为订立合同时的特定环境。三、不可抗力同情事变更原那么的区别目前我国现行的?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而无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我国1981年制订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大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一条颇具规模的情事变更法律标准1993年9月修订的?合同

11、法?中却把此条删去了。 有学者认为我国己有情事变更原那么的规定比方不可抗力就是情事变更原那么的重要规定。他们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情事变更就是不可抗力遇到情事变更问题就要适用与不可抗力有关的法律规定进展处理。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我们认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亲关系决不能等同应将二者区别开来对于确立情事变更原那么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概念不同不可抗力所指的是“客观情况情事变更强调的是“不可归责。双方的区别在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而情事变更是指客观情事发生了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的根底发生动摇或丧失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假设继续履行合同将给

12、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显失公平因此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减轻或免责。二范围不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详细范围包括三种: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2、行为。如订立合同后由于公布制止性法规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这主要包括足以造成合同根底灭失的突发如罢工、等。而情事变更包括的范围应当更广泛一些除包括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外还包括非当事人的主观上无法预见发生的意外事变这种事变当事人既无过失又无法防止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即是情事变更。三功能不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它既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适用侵权责任出现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情事变更原那么主要是合同

13、履行的原那么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老实信誉原那么的详细运用和引伸。四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必然引起合同的不予履行。而情事变更不要求合同不能履行而是难以履行假如履行将付出高昂的代价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五途径不同不可抗力属免责事由一旦出现当事人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必须先有当事人自行主张并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履行合同中无过错无法预见和防止的事由然后由作出裁判是否适用情事变更。综上所述适用不可抗力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有法可依可以把握;由于情事变更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且无法可依。如李先生承包食堂开火锅城每月交费1万元租3年。但自今年4月以来该

14、店受非典影响几乎无人光临。李先生认为非典是不可抗拒的天灾要求发包方修改合同。假设依不可抗力规那么解除合同那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明存在困难。而且解除合同的救济手段单一李先生亦未必希望。假设依情事变更原那么变更合同减少租金解决相对合理。原承包合同所约定租金应当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一般情况做出的判断。而非典造成客人数量急剧减少并导致营业额的剧减应当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情事变更合同的客观根底已经发生了改变。假如李先生仍然需要按照原承包合同约定每月交纳1万元的租金显然会存在着宏大的困难且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那么。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本身存在竞争竞争必然带来风险;风险属于合理风险不应适用情事变

15、更原那么我国不应确立此原那么。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风险和情势变更带来的风险后果不同处理原那么也不应一样。经济能给人们带来获利的时机同时也能给人们带来各种商业风险风险和利益同在这是经济的特点。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外部客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一种是主体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但是正常的风险是当事人可以预见或应预见的而那些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事变更带来的风险可能使一方当事人获得暴利同时使对方造成破产这就失去了经济中公平竞争的惯例和老实信誉原那么如不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很难表达合同的公正和严肃性就不利于稳定经济。风险和情事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1、从主观方面看风险是当事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而

16、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无法意料的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2、从客观上看风险既然是当事人可以预见和可以预见的根据经济的特性应属正常风险它既可归责于当事人也可不归责于当事人缺乏以使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严重损害一方当事益而显失不公平。而情事变更的发生导致整个合同赖以存在的根底完全动摇或丧失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其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3、从其法律后果看风险属正常风险是当事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它的发生没有使合同双方发生显失公平应采取老实信誉原那么维护合同的原有效力按照过错责任原那么处理。而情事变更的法律后果与风险的法律后果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是它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风险和情事变更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比方哪些是可预见的哪些是不可预见的哪些属显失公平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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