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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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是公司各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货币资金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1、 确保货币资金业务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2、 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3、 确保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合法、合规;4、 确保货币资金结算及时、准确;5、 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保持货币资金持有量。第四条 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五条 各单

2、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第六条 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集中,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岗位应当实行定期轮换。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八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3、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会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1、 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应当提

4、前向审批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二条 单位对于大额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5、,应当实行领导成员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风险。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现金管理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是单位财会部门控制的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单位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管理库存现金。第十五条 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现金收支业务的范围和额度,对不属于现金收支范围或超出收支额度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应加强对现金收入的控制,对现金收入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 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现金的业务、部门和人员;2、 规定不同

6、经济业务收取现金的程序和方法;3、 控制现金的解缴时间,特别是对远离单位本部的收现部门和人员,必须明确规定现金解缴财会部门的时间;4、 收款经办人员只负责办理收款业务,不得同时担任开票和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工作。第十七条 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第十八条 单位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经济业务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支出的控制,现金借款支出的额度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金支出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因业

7、务活动需要预支现金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现金预支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内容,必要时附相关有效证明;2、 有权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预支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超出正常范围的现金支付业务,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现金预支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现金支付的范围、批准额度、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制证人员编制现金付款凭证;4、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5、 业务人员报销时,应当取得合法的原

8、始凭证,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审查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支出范围和额度是否与申请批准的一致,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规定要求,审核无误后由财会人员编制现金付款凭证,财会主管或指定审核人员应当在付款凭证及其相关附件签章;6、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和所列数额,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或报销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在付款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第二十条 现金收付必须当面点清,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当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资金。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付,不准以营业款或找零款

9、滚欠。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第二十二条 现金必须存放在本单位保险柜内,不得在保险柜内放置个人现金、存款单据及有价证券等,不得在保险柜内放置其他物品,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除正常收付款业务外不得与个人串换现金。单位财会部门应当配备验钞机,出纳人员必须对收存入库的现钞进行验证。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实有数,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互核对,确保帐实相符。对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审批后处理。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银行存款管

10、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银行存款是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货币资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开设帐户均应报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备案。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银行开设银行存款日记帐。财会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的银行帐户,分别编制银行收付款凭证,并按照不同的银行帐户连续编号。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经济业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银行收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单位在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时,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单位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授权

11、经办人员办理涉及银行收付款项的经济事项。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财会人员应当拒绝办理;2、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员应当根据经济事项的类别、性质、以及对方单位的信用情况和本单位的财务政策,会同财会人员确定收付款项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3、对于单位发生的银行收付款业务,业务主管和经办人员必须在相应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用途等,购置实物资产的必须附有验收部门或领用人员的验收签章;4、单位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审查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是

12、否完整,审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超越审批权限和范围办理,业务经办人员和主管人员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财会部门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办手续或拒绝办理;对审核无误的,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在相关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收付,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批示,编制银行收付款记账凭证;5、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收付款凭证,按照结算方式的要求,办理收付结算手续,并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办理完毕的银行收付款业务,应当在收付款记账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6、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出纳员进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或总账)的发生额及余额与银行存

13、款日记账是否相符,确保银行存款收支业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完整。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定期与出纳人员进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或总账)的发生额及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会主管应当不定期抽查银行收付款凭证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月末,财会主管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结存余额准确无误。财会主管应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审查、核对,每月不少于1次,并设立专用记录簿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均要在检查记录簿上签字。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尽量采用票据结算方式以减少现金支出。建立备查账薄,

14、严格票据结算管理。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其他货币资金是企业货币资金中具有单独存放地点和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在会计核算时要同

15、现金、银行存款相区别,单独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必要时设立辅助台账。第三十条 单位要加强对外埠存款的监督控制,对外埠存款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 加强对外埠存款账户设立的审批,明确审批程序和有权审批人;2、 明确外埠存款岗位责任制度,一旦设立外埠存款账户,应当立即明确外埠存款资金管理的责任人,明确外埠存款的使用者;3、 指定外埠存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外埠存款管理的方法、原则及程序进行规范;4、 确保单位对外埠存款资金的统一调度权;5、 对外埠存款要及时清理,当单位不需要设立外埠存款时,财会部门要及时收回余额,注销外埠存款账户。第三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对信用卡存款的监督控制,严格限制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需要办理信用卡的,使用部门或人员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单位只能办理“单位卡”,不准办理“个人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转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使用信用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透支使用。财会部门要指定专人建立信用卡辅助台账,随时掌握信用卡的办理、发放、使用和注销情况。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及时办理其他货币资金业务的结算,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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