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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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321号上诉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77号。法定代表人甘行平,所长。委托代理人赵军,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234号。委托代理人龚建华,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20XX级法学院双学士。被上诉人国家知

2、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萍,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胡文辉,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钱怀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2区20座203单元。委托代理人马春生,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法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诸城路20号人才交流中心。上诉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3、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XX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地科院勘探所的委托代理人赵军、龚建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胡文辉,原审第三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凯、马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洪泽银珠公司是“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XX年8月17日,上海太平洋化工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和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4日,地科院勘探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无效的请

4、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XX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地科院勘探所的诉讼请求。地科院勘探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28号无效决定中对“芒硝开采

5、方法”发明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认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专利复审委员会、洪泽银珠公司服从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5日,洪泽县化工总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芒硝开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XX年8月15日,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20XX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洪泽银珠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是:“1、一种芒硝开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1)钻进一个目标井;2)钻进一个连通井,该连通井的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所述的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与所

6、述的目标井连通;3)向连通井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以及4)从目标井开采芒硝。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的第1)步骤中还包括利用向目标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的步骤。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目标井的最佳深度为矿层垂向中心,并根据其所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斜井段起始点与斜井段终止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00米。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连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终止点。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

7、开采的芒硝矿为层状走向矿体。”20XX年8月17日,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以“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相对于公开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9份附件和9个附录作为证据。其中:附件1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工具书,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1994年2月出版的制盐工业手册相关页复印件,包括封面、封底及第824828、840844页。其中第824页第2一4行16记载了“油垫法是利用油不溶解盐且比水轻的特性,在钻井水溶开采的建槽

8、或生产过程中,定期向井内注入油料或气体,形成油垫层,以控制上溶,增加侧溶,扩大溶腔直径,掌握采矿高度,提高采卤能力”。附件2是刊登在中国井矿盐1994年第1期上的定向钻井连通工艺的探讨一文复印件共4页。该对比文件介绍了将定向钻井技术和水溶采盐工艺相结合的技术内容。根据该对比文件第15页“ 定向井对流井组合”的描述可知,其中的目标井为一直井,而定向井由上部的直井段、下部的造斜井段组成,造斜井段直接与目标井段连通。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下述内容:“在目标井中,则应预先建造一个一定大小的溶腔,该溶腔垂直两井连线方向的铅垂剖面即为甲井的靶区。考虑目前的定向井的水平及建槽速度,直径1015m溶腔作为靶区就不

9、难命中,两井衔接时间上也合适”。附件3是刊登在中国井矿盐1996年第1期上的采卤对接井钻井技术及在井矿盐开采中的应用复印件共4页,其中第17页文字记载了下述内容:对接井的单井分为三个井段,即上部为垂直井段,中部为造斜井段,下部为水平井段。用钻井技术使两井在地下对接有两种形式,其中第二种为打一口中半径水平井与一口直井对接。该页图2给出了该对接形式的示意图。此外,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即使是精度最高的仪器,测量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新打的两口井不可能在靶点处直接对接,但误差可在3m以内”;“为使两井连通,在注水井中下入中心管,采用正循环注水建槽,数小时两井就能连通”;“由试采期转入采卤

10、期时间为3个月或更长时间,中心管可以拔出来”;“采卤时,可以实行从两口井分别轮流注水的方法,防止高浓度卤水在管内再结晶”;“两井水平距离:200300m;适用井深:1500m;造斜井段直径:78120mm;水平井段长度5080m;造斜井段曲率:中半径。”附件4是刊登在中国井矿盐1997年第2期上的对接井在江西岩盐矿床的应用一文复印件共4页,其中第26页介绍了“长曲率定向井直井”的对接方案设计,公开了如下内容:“A为垂直井,布于盐层底部,B为定向井,布于盐层顶部,其特点是施工两井均可采用常规设备,只需利用偏心楔或连续造斜器即可完成B井定向造斜,无需改变现场设备,投资少,施工方便,同时可先施工A井

11、,待A井单井对流形成较大的溶蚀腔时,再施工B井,因此对接风险小”。附件7是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的DonsldEGarrett着,内蒙古伊克昭化工研究设计院组织翻译的天然碱资源加工应用相关页复印件,包括封面、封底,及第272288页。该对比文件第281页介绍了机械方法建造溶腔,其中公开了下述内容:“机械建造溶腔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地面垂直钻孔,然后转向水平钻入所期望的矿层底部岩层。”该页的图842“用造斜器和可转向电机进行水平钻井能力对照”示意图中有长径、中径、短径三种不同造斜强度的井,从图中可以看到长径井由直井段、造斜井段及水平井段构成,且固井套管一直延伸至造斜井段的终止点。附件14是

12、1976年3月2日公告的US 3941422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洪泽银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一种芒硝开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1)钻进一个目标井,其深度达矿层垂向中心,向目标井注入清水,从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2)钻进一个连通井,该连通井的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其中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根据目标井的井底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与所述的目标井连通;连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终止点;3)向连通井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

13、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以及4)从目标井开采芒硝。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斜井段起始点与斜井段终止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00米。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开采的芒硝矿为层状走向矿体。”20XX年12月14日,地科院勘探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相对于已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地科院勘探所在无效程序中共提交了14份附件作为证据。20XX年1月31日,洪泽银珠公司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内容与其于

14、20XX年9月30日修改的内容一致。20XX年6月24日,地科院勘探所提交意见陈述,提出:洪泽银珠公司于20XX年1月3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是原权利要求1、2、3、5合并而成,原权利要求5是对原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忽略了权利要求4的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地科院勘探所还提出了“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20XX年8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洪泽银珠公司20XX年9月30日和20XX年1月31日提交的“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基础,就地科院勘探所、太

15、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针对“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洪泽银珠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其中包含有如下内容:根据“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的方法,在溶蚀腔中心B点确定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探明的芒硝矿层的地质情况,选择适当的靶点位置和水平井的走向,推算出连通井造斜终止点A的深度和位置,选择适当的造斜率,推算出造斜井起始点C的位置,从而最后确定出垂直井的井深和井口的坐标。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和南风集团淮安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记载了以下内容:洪泽银珠公司对“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被准许。20XX年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洪泽银珠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其中载明:洪泽银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及20XX年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被接受。20XX年2月17日和3月4日,洪泽银珠公司分别提交了两个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20XX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对地科院勘探所、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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