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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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三章 年薪制的考核 第四章 年薪的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精神,推动医疗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薪制主要在医疗事业单位中试行,试行年薪制的医疗事业单位要在实行整体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领导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体现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精神,做到责任和权利相统一、贡献与报酬

2、相一致、个人收益与单位效益相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主管部门对年薪制方案和发放工作进行审批、监督。 返 回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五条 年薪收入要从实际和发展的角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经济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八倍。年薪收入由基薪(基本收入)和绩薪(业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基薪主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工资水平确定。 第七条 绩薪是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业绩的报酬,分为年度绩薪和任期绩薪两部分。绩薪主要视其完成工作目标和单位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绩薪要结合考核指标体系加

3、以分解和量化。绩薪的确定要在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返 回 第三章 年薪制的考核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必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要将任期工作目标分解为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细化、量化为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应包括岗位责任、医德医风、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进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内容;根据每一方面内容权重与完成情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年度绩薪、任期绩薪的分解数额。 第九条 量化的考核指标值在首次确定时,原则上应以本单位前三年的平均值作为参考.在此后确定考核指标值时,应体现逐年合理增长的精神。 第十条 年薪制的考核分为自

4、我评价、单位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三个层次逐级进行.要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条考核.单位考核结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返 回 第四章 年薪的发放 第十一条 基薪按月发放;年度绩薪按年度发放;任期绩薪在任期届满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兑现年度绩薪、任期绩薪必须在严格的考核和全面的财务审计基础上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薪和任期绩薪。 第十四条 任期不满一年的年薪制人员不发绩薪,只按当年实际任期计发基薪或按本人未实行年薪时的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代为扣缴. 第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不再从单位领取年薪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5、 对在实施年薪制过程中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有意侵犯国家、集体或职工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其实行年薪制资格,已经获取的年薪予以追回,并对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返 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关键岗位、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策。 返 回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六章 附

6、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考核要围绕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岗位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包括卫生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条 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考核。

7、用人单位按照上级人事和卫生部门有关考核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起一套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动态管理、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和标准要量化,考核方法和程序要规范,考核结果使用要具体。考核实施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 返 回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

8、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医疗机构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 管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及工作总结和报告的水平;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临床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病历、医嘱、处方及其它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急、重、疑、难和常见病的诊治水平;手术难度、质量及手术前、后诊断水平和无菌手术感染控制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医德医风建设等。 药剂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药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中西药剂的配制技

9、能和水平;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差错率,以及药品配伍禁忌出现率和调配处方的合格率;医德医风建设等。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基础护理操作技能及熟练程度;消毒灭菌技术的掌握及无菌操作的规范程度;执行医嘱符合率以及护理表格书写质量;医德医风建设等。 医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特殊和常规检查、检验、检测技术的掌握程度及诊断报告的准确率;医疗仪器、设备性能的掌握、维护水平,使用操作的规范性和熟练程度;医德医风建设等。 工勤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服务态度、质量、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第八条 卫生防疫、保健、科研、教育等单位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单位和岗位

10、特点确定。 第九条 考核标准应以个人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自行制定既有利于客观评价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又便于操作的考核标准。 制定考核标准时,应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职务高低不同、技术层次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的特点,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制定出不同的量化考核标准,并体现群众公认原则. 返 回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按照一般人员、科室负责人员、单位领导人员的不同级别,以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所在科室组织,考核结果

11、要进行明确的记录,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平时考核的情况.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可与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填写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般人员在本科室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科室负责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 (二)根据平时考核、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一般人员由科室考核小组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科室负责人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或单位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12、; (四)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聘用期满考核程序可与年度考核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该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

13、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六)提前离岗的人员; (七)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擅自离职的人员; (九)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十)考核年度内,已到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外),及未聘人员可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

14、,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被停职检查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七)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行政处分规定办理;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返

15、 回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与卫生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通过考核加强聘后管理,真正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不超过15。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平时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解聘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或聘用期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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