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工程纠纷中-法院管辖如何选择-有什么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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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纠纷中,法院管辖如何选择,有什么依据小编希望 工程纠纷中,法院管辖如何选择,有什么依据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的,需要承包方与施工方对纠纷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需要确定纠纷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今天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工程纠纷中,法院管辖如何选择的相关内容。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2、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

3、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法院管辖处理工程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

4、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

5、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

6、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工程纠纷中,法院管辖如何选择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制定了纠纷处理的法院,一般的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来作为管辖法院,对工程纠纷受理立案并进行审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锦州律师。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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