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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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 5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 6 第一节 总则 6第二节 松散层水防治 11 第三节 煤层顶底板砂岩、灰岩裂隙水防治 12 第四节 老窑水及采空区水防治 14第五节 煤层底板奥灰水防治 15第六章 排水系统 18第四章 水害应急救援 21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21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22第五章 附则 2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

2、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依据。第二条 公司、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第三条 公司、矿、要筹措足够的防治水工程资金,确保防治水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防治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 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

3、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矿井防水管理制度、水情水害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年、季、月报)。第五条 各矿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配备相应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以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第六条 复杂、极复杂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备案。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2

4、次(每月15、30日左右),配备水位自记遥测系统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牵头对下月采掘工作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三)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矿井充水因素。(四)对老塘、老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相应的治理方案。(五)编制及修改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六)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水途径积

5、累资料。第七条 中等及简单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观测制度,正常情况下,钻孔水位每月观测1次(每月30日左右),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特殊情况加密,观测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备案。(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头面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本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三)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生产安排,做好水文地质观测预报工作,分析研究开采煤层顶底板岩层裂隙水的富(赋)水规律。(四)对老空积水及存在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查探放水措施。第八条

6、矿井要按规定编制建立必备的防治水图件资料和防治水基础台账:(一)防治水图件资料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进行编绘。 (二)防治水基础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2

7、、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15、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九条 相邻开采的矿井,每季度应交换一次图纸,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第十条 公司、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检查,每年度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每年组织12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第十一条 矿井

8、防治水工作在公司总工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第十二条 各矿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矿井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第十三条 各矿要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内建筑物的标高。矿井井口标高和工业场地内的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

9、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广场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构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公司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组织各矿有关人员对矿井进行一次防汛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公司备案。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第十四条 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洪水倒渗井下。第十五条 使用中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存,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

10、层水沿钻孔灌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第十六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第十七条 报废的立井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灌注一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20m处砌筑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封至井口并砌墙。第十八条 矿井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够波及的周边废弃小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生产的水库、河流、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当接到暴雨灾害预

11、警时,应当24小时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后应派专人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第一节 总则第十九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矿井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12、。第二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开采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影响安全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

13、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

14、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第二十四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老空水、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四)上山探水时,应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二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二十六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打钻地点要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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