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第七章第二节知识点及课后考题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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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关员考试第七章第二节知识点及课后考题详解资料仅供参考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一、 海关稽查的概述(掌握)(一) 含义: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它资料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含义的理解: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目的。典型试题: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期限,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与进出口有关的企

2、业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有关稽查期限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B.对于保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C.对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D.对于暂准进口境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答案:D(二)海关稽查的特征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的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三)海关稽查的目标1、直接目标: 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的、有

3、形的、现实的)2、最终目标:全面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提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意识,防范或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整体的、无形的、长远的)。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被稽查人)(掌握)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报关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企业、单位;典型试题:海关稽查的对象也称为被稽查人,包括:( 试题)A、经营保税物流的企业

4、B、使用减免税货物的企业C、报关企业D、报关员答案:ABC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掌握)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税和其它税费的缴纳;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其它进出口活动。(二)海关稽查的方式: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海关稽查的方法:1.查账法2、调查法3、盘存法4、分析法(四)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了解)1、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2、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1) 会计资料的保管(

5、2) 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3、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五)稽查制度的实施(了解)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1)稽查通知海关稽查前3日,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2)稽查实施(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2、海关实施稽查时能够行使的职权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询

6、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它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能够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能够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

7、拒绝、拖延、隐瞒;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它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六)海关稽查的处理 (掌握)1、经海关稽查,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1、 经海

8、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2、 海关经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3、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七)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掌握)1、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1)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2)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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