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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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无证生产销售的法律责任 (总局第79号令)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

2、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总局第79号令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委托生产标识方法 (一)总局第79号令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3、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 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有关规定: 1、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4、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2、有证企业委托其它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有证委托有证) 3、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无证委托有证) 谢谢! (十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第八十九条) (十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

5、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条) 四、我省质监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主要工作 实施普查建档、监督抽查、市场准入、巡查、回访、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等六项制度 普查建档 普查建档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状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管情况等信息 地市以上质监部门将普查信息按统一的格式建档,并将普查数据汇总上报省局 初次普查数据每月上报一次,企业的变更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 对在普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实行分类监管。 监督抽查

6、和强制检验 按季度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同一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全年监督检验要覆盖全部产品。 对实行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确保每种产品、每季度监督检验一次。 同期内上级质监部门已安排监督检验的,下级质监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验。 食品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容易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产品。 检验的重点项目是涉及人身安全及人体健康的项目。 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

7、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 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

8、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 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总局第79号令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

9、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 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3、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

10、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市场准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工作。 市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发放工作。 省局对各市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实施许可前抽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局发证产品)或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上报总局审批发证(总局发证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一次

11、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 2、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 3、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 4、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 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 6、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 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8、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核查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表、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10、自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1、企业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申请受

13、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12、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13、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 巡查 根据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监2005200号),巡查是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以及确定相应的巡查频次。 巡查工作由各市县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对企业进行巡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 3、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 6、企业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 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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