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供货通”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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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供货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拓对公客户市场,有效拓宽优质供应商客户群体融资渠道,切实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货通”业务是银行针对特定单位稳定供应商设计的专属融资产品,即以供应商承诺(以下简称卖方)将我行做为其对特定单位(以下简称买方)因销售产生相应应收账款的唯一回款行为基本前提,以已产生和未来一定时间区间内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方式和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我行根据卖方对应买方上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满足卖方融资需求的授信产品。第三条 卖方以在我行开立的结

2、算账户作为其对买方因销售产生相应应收账款的唯一回款账户,主要确认方式如下:(一)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唯一回款账户。(二)卖方与对应买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中所约定的回款账户虽然不是其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但能出具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将回款账户修改为其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补充协议或经卖方申请买方出具在应收账款质押期间将与卖方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付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承诺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经办行应确保商务合同(或为修改回款账户的补充协议、承诺函等)、销售发票及买方ERP系统上的收款账号(如有)必须为借款申请人

3、在我行开立的回款专户。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为合格应收账款,对于不合格应收账款应予剔除。办理“供货通”业务的应收账款具备以下条件,可初步认可为合格应收账款:(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1、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付款通知书、付款确认书等形式;2、货运及质检单据:包括提单、仓单、入库单及验货单、质检证明等;3、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如有)。买卖双方按照交易惯例,发票交割日滞后于商品交割日的,经办

4、行可根据以上2、3项证明材料结合买方ERP系统(如有)中相关数据来确定应收账款,并应在发票交割后及时进行核对。(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所交易的货物未被抵押、质押,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原则上要求买卖双方之间不是关联企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五)买卖双方须为单向交易关系,不存在互相供货的双向交易关系。(六)应收账款在正常付款期内,账期原则上在货到240天内。(七)应收账款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八)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

5、他条件。第五条 “供货通”业务资金用途严格限定于借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补充,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我行授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第二章 币种、金额、期限及利率第六条 “供货通”业务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第七条 为确保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的应收账款合法、有效,“供货通”业务原则上应采取授信模式,即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授信项下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一次或分次给予融资。如采取单笔融资模式,在单笔融资期间内,不得再办理“供货通”业

6、务。第八条 “供货通”业务授信期一般为一年,下一年度授信应根据卖方对应买方上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情况进行调整。第九条 “供货通”业务授信项下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最长到期日不超过授信到期日后六个月。第十条 授信方式为贷款的,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以及我行的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各经办行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借款人信用情况及业务风险程度,确定合理的利率浮动水平。第三章 办理业务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卖方)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二)以向特定单位批发供货为主营业务,至少与我行认可的特定单位建立了一年以上

7、(含)的稳定商务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没有重大商务纠纷的记录;(三)必须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账户;(四)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五)销售的商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六)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七)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八)本办法下对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不做强制性要求。但在受理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经本行评定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的借款申请人的业务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在BBB级(不含)以下借款申请人,坚持谨慎介入的原则;(九)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买方基本条件:(一)买方必须为我行认可的特

8、定单位,包括:1、三甲医院;2、“211工程”、“ 985工程”名录重点大学;3、以下大卖场:麦德隆、家润多、友阿、金色家族、家乐福、沃尔玛、新一佳、大润发、华润万家、人人乐、株洲百货、东方家园、精彩生活、好又多、平和堂、王府井、步步高、购宝乐、易初莲花、通程万惠、通程电器、苏宁电器、国美电器;4、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国内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包括标准普尔A-级)的国内企业;5、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6、本行认可的其他单位。(二)买方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良好,原则上要求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重大拖欠应付款记录。(三)买方

9、最近三年无任何重大商务纠纷。(四)买方愿意配合借款申请人及银行履行“供货通”业务项下需其提供配合的相关手续。(五)买方能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以评定的信用等级为准。因相关资料无法有效收集而未能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在符合本条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比照本行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六)我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供货通”业务项下借款申请人对应的买方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经办行应根据具体业务操作和管理水平自行选择。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必须基于基础贸易合同项下,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没有行

10、使抵消权的条款;合同规定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第十五条 商品交易质量可靠,价格相对稳定;商品质量检验标准清晰、容易确定,通过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认证。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供货通”业务原则上应提供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或主要合伙人(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申请人能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应纳入担保范畴。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八条 “供货通”业务操作流程包括:授信申请、贷前调查、授

11、信额度审批、质押合同签约、质押登记、告知买方、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融资发放、风险监管、融资归还、逾期处理等环节。第十九条 授信申请。“供货通”业务授信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卖方向经办行提出。卖方在向我行提出“供货通”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还须提交:(一)我行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二)纳入质押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名单;(三)近二年买卖双方签订的所有基础交易合同(含最近签订的在内),如买卖双方交易往来历史不满二年,应提供自其建立商务关系以来的所有基础交易合同;(四)卖方在对应买方处上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的相关资料

12、;(五)卖方在对应买方处现有应收账款余额的相关资料;(六)我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贷前调查。经办行受理业务申请,除按我行相关制度对卖方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六)确认卖方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是设质的应收账款的唯

13、一回款账户。(七)核实供货通业务对应的拟设质的应收账款未被转让、设质,对应货物未被设定抵、质押。要求经办行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核实:1、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应用系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卖方在他行是否有表内外融资行为及对外担保行为。对于存在融资行为及对外担保行为的,应查实担保方式是否涉及应收账款质押、转让,动产抵、质押。2、担保方式涉及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经办行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已进行质押或转让登记的应收账款是否与我行拟纳入质押的应收账款相冲突。3、担保方式涉及动产抵、质押的,经办行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工商行

14、政管理局查询的方式查实已进行动产抵、质押登记的货物是否与我行拟纳入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相冲突。4、即使经查实卖方在他行未有表内外融资行为及对外担保行为,严谨起见,经办行仍应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卖方是否有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行为。查询内容既包括质押登记也包括转让登记。5、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仍不能确认卖方融资或担保行为对我行权益不造成损害的,经办行原则上应避免受理供货通业务申请。(八)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在对应买方处上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我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为本办法要求的合格应收账款;2、账期不符合第四条第(六)款要求且至借款申

15、请人申请授信之日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予剔除;3、发生退货的对应应收账款应予剔除。(九)对借款申请人在对应买方处现有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按我行要求进行核实。如现有应收账款余额低于上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应仔细调查原因,并认真予以说明。经办行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可以办理“供货通”业务,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审批。通过我行授信额度审批的,按照借款申请人对应买方上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授信额度,质押率按银行抵、质押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公式为:年度应收账款月均余额=(每月借款申请人在买方处应收账款余额)/12每月应收账款余额按以下方式确认:以买卖双方每月对账日当日应收账款余额为准;如买卖双方未按月进行对账,以每月最后一日应收账款余额为准。经我行审批认可,经办行根据批复意见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双方签订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未通过我行授信额度审批的,经办行应自批复意见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申请人,结束业务受理。第二十二条 质押合同签约。经办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同时,应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用于应收账款质押)(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将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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