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新版章程参考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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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梦亦华人力资源服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行为,保护股东和企业及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意愿,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陕西梦亦华人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企业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西咸人才大厦A2-2808-2809。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人才中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劳务外包,家政服务,会议会展服务。第六条企业经营期限:长久。第七条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

2、债务负担责任。第八条股东按投入企业认缴资本额享受全部资产收益,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享受股东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企业股东及其出资方法、出资额、权利、义务第九条企业出资人为企业股东。第十条企业股东有以下权利:(一)出任企业实施董事;(二)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三)查阅企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四)优先认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五)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六)企业解散时,收回剩下财产。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有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全部认购出资;(二)股东在企业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三)在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置

3、企业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该有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四)依法转让出资:(五)遵守企业章程。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注销原股东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统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第三章企业机构及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决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四)决定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五)决定对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六)

4、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聘用监事,决定其酬劳事项;(九)委派、聘用、解聘或兼任企业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十)审议同意监事汇报;(十一)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十二)修改企业章程。第十四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产生方法由股东刘引弟担任,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形式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会议;(二)实施股东决定;(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利润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五)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

5、册资本方案;(七)确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依据股东提名,聘用或解聘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企业设经理一名,由执政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代表企业和企业职员签署劳动协议;(九)实施股东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七条监事任期每

6、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监事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

7、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四章 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应符合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第二十二条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牟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第二十三条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将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其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从事上述经营或活动,所

8、得收入归企业全部,除企业章程或股东同意外,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阅协议或进行交易。第二十五条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据法律要求,或经股东同意外,不得泄露企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担任赔偿责任。第五章 企业财务、会计第二十七条企业要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一)资产负责表;(二)损益表;(三)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九条应

9、将财务会计汇报在该汇报中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股东。第三十条企业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次序分配;(一)填补亏损;(二)按利润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积累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三)股东按剩下利润分红;第三十一条企业公积金根据企业法相关要求列支。第三十二条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三十三条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第三十四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出资,依据企业法设置有限责任企业缴纳出资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企业合并、分立、减资。企业应该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和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10、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企业分立、其财产作对应分割。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该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六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能够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第三十七条企业因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11、第(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依法定次序清偿后,股东收回企业剩下财产。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定。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

12、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有限责任企业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股份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一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含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企业有权给予追究。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署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企业章程由股东修改。陕西梦亦华人力资源服务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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