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简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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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典自然法简论柴前勇 20090301200802(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0031)摘要 古典自然法发展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革命之后时期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第二阶段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第三个阶段是法国革命和美国建国之前时期。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包括自然状态理论、对自然法的阐释、理性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对西方的历史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关键词 起源与发展 理论框架 地位与影响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谱系中,自然法思想无疑是最为璀璨的。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

2、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未来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在资方自然法思想领域中更是一朵奇葩。一、古典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是生活的中心。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所有知识都源出于基督教的信仰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只有通过教会及其显要任务的干预,人们才有可能趋近终极真理。16世纪时,天主教会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来自新教方面的打击,新教对圣经教义作了重新解释,新的解释给予个人以一种比前几

3、个世纪所赋予他更大的自主权,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原则形成自己的认识。同时,欧洲许多国家都对等级制度发起了攻击,其锋芒直指天主教的精神秩序和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此时,在法律领域里,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现代社会之前的几个世纪占据了支配地位。我们把这种自然法哲学称之为古典时代的自然法1。“古典自然法学是在吸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理性因素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排除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2如斯多葛学派认为“整个宇宙是一种实体组成的,而这种实体就是理性”;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种同样有着理性主义的精神,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相吻合,适

4、用于所有的人”;在中世纪,上帝的理性取代了自然理性成为了自然法的来源,永恒法就是上帝的理性,人法是从自然法中派生出来的“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3。这些自然法中理性因素为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做了思想准备任何学说都有其思想基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基础就是中世纪的神学的自然法思想。古典自然法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的世俗化,资产阶级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嫁接到中世纪的神学的然法之中,用人权代替神权,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类的理性代替神意。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革命之后时期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其标志是新教的兴起、经

5、济上的重商主义和政治上的开明君主制的出现。这一发展过程在德国要比其他欧洲各国持续的时间都长,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诺滨沙、普芬道夫等,这些学者的理论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第二阶段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其标志是经济、政治和哲学上倾向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不法侵犯。第三个阶段是法国革命和美国建国之前时期,其标志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仰。自然法因此取决于热敏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代表人物是法国政治思想家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的第三个阶段对法国

6、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二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则在美国占据了优势。二、古典自然法的理论框架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较为完善,自成一体,堪称经典。古典自然法的理论主要包括自然状态的假设、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及宪政国家,其内在逻辑是: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是平等、自由、独立的,平等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自然法的尊重,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签订契约让渡部分的自然权利(让渡的部分自然权利成为政治权力,人们保留的部分自然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组成国家,制定法律,由国家来保障人们的天赋人权;国家通过行使政治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权力本身容易滥

7、用、腐败,政府易走向专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因而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成为一种必然,否则就有违人们订立契约的初衷,从而有了“人民主权”、“法治”和“分权制度”等一系列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和原则。(一)自然状态理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自然状态”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一个假设,在自然状态下,人性是没有受到污染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正是以未受到污染的人性为逻辑起点论证其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是从人类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法(人定法)这样一个客观历史事实出发,力图证明:在没有法的社会中,是自然法在支配人们的行动,使社会得以维持。这说明,自然法是先于

8、人定法而存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三种典型的“自然状态论”:霍布斯的“战争状态论”;洛克的“亦好亦坏论”;卢梭的“黄金时代论”。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跟狼的关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自由的状态,人们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但是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执行法律和裁判纠纷的法官,也没有保证正确的判决得到执行的权力,同时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都具有自然法的执行权,因而在自然状态下经常出现战争状态,人们的自由、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产生后,这种不平等旧被打破了,因而私有制是

9、万恶之源。(二)自然法的阐释自然法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遵守的法,调整着人们的行为。自然法是靠人的理性发现的,具有普适性和永久性。 格老秀斯曾说过:“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是永恒的法律,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它,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依上帝的意志而转移。正如上帝不能把二加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使本邪恶的东西而变得不邪恶,一切取决于事物的本性。”他认为自然法是事物的自然本性的命令。就人类社会而言,所谓自然本性就是人的本性。格老秀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然法之母。”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正当理性的命令,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的罪恶的行为”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则完全

10、摆脱了神学观念的束缚,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霍布斯认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洛克进一步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将其表述为一种权利,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身或财产。”他把自然法理解为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的天赋的、不可取消的权利,社会和政府的建立均应以维护个人的权利为目的。这样,咯克就用自然法确立了天赋的、不可予夺的个

11、人权利,并把这些权利设立为防止侵害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屏障,并以此限制政府的权力。但是洛克却反对霍布斯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状态的说法,而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的平等状态,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给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准绳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但自然状态却具有严重的缺陷:没有成文法律,导致人们理解的歧异;缺少一个公共权威来调节公共关系;公正的判决可能无法实行。为了结束这种混乱局面,人们必须通过协商、同意的方式签订契约,交出本属个人的解释权与执行权以组成政府,其目的是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其他权利。基于其自然法学说,洛克建立了一

12、个有限的政府,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在其自然法学说中,洛克充实了许多自然权利的内容,并以此来阐述他的政治思想。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的人的永恒的规则”。 (三)天赋人权论所谓天赋人权,是指本源于自然法的,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它包括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平等、博爱及自我保存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容许政府及任何人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人权”概念。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

13、,“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所谓“自然权利”,并非指自然界的权利而是指人类的一种客观权利。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三)理性主义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担当起将人性论与自然法学说联系在一起这一历史使命的第一位近代思想家就是荷兰的格老秀斯,是他正式而不含糊地把自然法置于理性的前提之下,尽管他没有彻底否定自然法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他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这种自然法的效

14、力在他看来一不靠权威,二不靠强制,而是源出于人的理性,即使上帝也得服从自然法。他说:“上帝的权力虽然无限,但是有一些事情即使有无限的权力也是不能动摇的。例如,上帝本身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的说成是的。”4他还把自然法与神的启示区分开,认为即使没有上帝,人类自己的理性也能做人的行为向导。他在解读人性的时候,坚持从理性这一根本性前提出发而不是从上帝或信仰出发。他把人性的本质理解为“爱社交性”,从人的社会性与自我保存的一致性原则出发推演出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正义的基本原则。格老秀斯之后,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接受了格老秀斯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决定或判断人类行为之是非的正确理性

15、的命令。而所谓正确理性的命令,是指“人类的理性有能力通过对人类自身条件的思考而清楚地看到他应该按照这种法而生活,同时也能认识到法的箴言,能确定从中清晰地推演出来的原则”,并且“是与正确观察到的事物的本质相一致的真正原则以及通过有效的推理从第一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原则”。这也就是说,自然法就是以“理性”为准则的法,它出自人类自爱、尊严的本性,要求人们尽力保护自己的生命、躯体及其财产。霍布斯的自然法是根据人的理性从“自我保存”的本质中推演出来的。他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

16、全的事情。”5洛克直接将自然法视为人的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正确的理性的命令。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6人类法的制定,只有以人类理性为最高准则,才是公正的和合理的。(四)社会契约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由、生命、财产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因而人们为了保障自身的自然权利,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社会契约,转让部分自然权利,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由国家来保护公民的权利。首先,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大部分思想家都是主张社会契约论的,但孟德斯鸠是例外。孟德斯鸠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并非是人们签订契约的结果。其次,在主张社会契约的思想家中,其各自的思想也存在些差别:第一,大部分的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在签订契约时,国家是契约的一方,受契约的制约,但霍布斯认为契约是公民之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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