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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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重一大”决策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推动民主决策,减少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有关文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综合科是组织本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牵头科室,负责决策事项议题及所需材料的收集,会议告知及会务保障,会议研究讨论情况的记录整理,草拟决议决定、纪要文稿等事项。监督考核科是参与本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相关会议的监督科室,负责 “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的程序监督,决策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根据规定,汇总情况向派

2、驻纪检组进行报备等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坚持的原则:(一)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研究、议事决策;(二)民主集中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充足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原则。在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内容第四条 结合本办实际,本规则的重大决策内容涉及:(一)研究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交办的重要工作;(二)研究审议政务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第九条 党组会议重要研究决定全办的重大(要)事项,范围涉及下列内容:(一)重大决策1. 研究贯彻区委、区政府和

3、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交办的重要工作;2. 研究审议政务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措施;3. 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4. 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5. 研究运用“第一种形态”实行监督执纪问责事项;6. 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7. 研究解决重大突发事件;8. 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1. 研究科室(中心)中层干部(人事)的选拔、推荐、任免和调整;2. 研究区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3. 研究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绩效考核和奖惩;4. 研究推荐和拟定本办各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人选;5. 研究各级党

4、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6. 研究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考(聘);7. 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重要人事工作。(三)重大项目安排1. 保洁、保安等物业服务外包项目;2所属事业单位的房产等资产的出租、转移等;3. 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重大项目事项。(四)大额资金的使用1. 一次性5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不包含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2. 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3. 除房产等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出租、转移等;4. 重大支援、贫困帮扶等事项的资金使用;5. 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 具体解决办法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重要研究解决平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范围涉及下列内容:(一) 重大决策1.

5、 研究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安排;2. 研究制定工作任务贯彻执行方案;3. 研究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调整的工作方案;4. 研究制度的立、改、废和规范文献草案;5. 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1. 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的推荐、晋级、聘用和职称评估等;2. 工作人员的内部交流等;3. 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 信息化运维服务管理及信息化建设项目;2. 设备资产的购置、维护(更换配件)及修缮;3. 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资金使用1. 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方案;2. 各类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的安

6、排、使用与管理;3. 一次性5万元以下的大额支出事项(不包含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4. 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第二条 专题办公会重要研究解决、协调解决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范围涉及下列内容:1. 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专门事项;2. 领导交办事项的贯彻情况;3. 其他应专题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的程序第三条 决策议事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时间安排。党组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23次;专题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碰到重要突发情况的,上述会议可随时召开。(二)议题拟定。研究决策的议题由综合科负责按规则收集后1个工作日内报重要领导审阅拟定。重要敏感

7、事项,重要领导应与其他党组或班子成员事先互换意见,统一思想后进行拟定。(三)会前准备。提请党组会、党政联席会或专题办公会研究决策的议题拟定后,会议所需的材料,由分管党组成员、班子成员组织相关科室(中心)或由相关、指定的科室(中心)进行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送综合科。重要敏感事项应密封报送。同时,综合科应拟定好会议时间,并负责告知相关人员。(四)会议召开。党组会议、党政联席会由党组书记、领导班子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应根据工作实际,邀请派驻纪检组列席,实行过程监督;也应根据工作实际,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或指定有关科室(中心)人员列席,参与决策讨论;专题办公会由行政重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并指定相关科室(中心)或相关人员参与。(五)集体讨论。对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与会人员应当充足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按照末位表态的规定,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白自己的意见。对分歧较大的、需进一步论证的、或需向上级请示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作出缓议的决定。会议不讨论临时增长的议题。(六)议题表决。议题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党组会议的研究决策事项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表决应逐项进行。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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