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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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令 第3号2000年 4月 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 OOO 年五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

2、、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 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

3、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

4、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 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 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 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 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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