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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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 及对策作者:日期: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80%的案 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基层派出所在实 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 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 “执法 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为此,笔者对当 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 用。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1、非自愿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

2、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 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 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 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 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 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弓I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 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 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 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

3、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 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3、不注重治安调解的程序。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 于求成,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 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 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 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 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 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

4、楚、证据收集不到位, 无法有交攵裁决。4、调解工作方法简单。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灵活运用方式 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时甚至因为调 解方法的不当、或不注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 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会发展 到双方当事人或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办案民警,将问题归咎于公安机 关办事不力。即使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获取当事人的认可和 理解,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5、办案超期或拖拉现象严重。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还 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 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

5、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特别要引 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甚至长达一年的时间也没有给当事人解决,结 果形成了上访案件。6、调解卷宗不规范。笔者在对基层派出所调解案件卷宗进行规范化 指导工作中发现,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 范化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 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一本调解卷宗中最常见的都会存在 5至10个程序问题,没有按照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对所 有调解案件均形成规范化卷宗,等到各级执法检查时才慌了手脚,加 班加点的进行整改,影响正常工作。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针对当

6、前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解决这些问 题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 为创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基础。1. 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 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 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 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是自愿调解,如 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则不能走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 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 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与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结果的作出 则是基于当事人

7、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2正确理解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 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 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 的”首先,涉案纠纷必须是民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单位同事 之间、在校学生之间等)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才可适用治安 调节,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 人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处理;其次,涉案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包

8、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 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3. 依照法定程序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 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 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 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 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 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4、合理运用调

9、解方法。在治安调解中要注意运用适当的方法,以求 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 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 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 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依据这一经 验,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 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 要做到控制调解局面,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 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10、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5. 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 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 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 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 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实际工作中,我 们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治安调解案件。 对于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 关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6、

11、规范调解案件卷宗。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重视 调解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我局执法规范化 建设”日常工作中来,要求基层所队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办案民警在 一周内将调解卷宗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形成规范化的调解 卷宗,并上交本单位内勤统一集中保管,以存档备查,避免因当事人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时,公安机关无据可 查,形成被动的工作局面。三、依法调解的几种方法为了有效推动治安调解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达到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笔者对我局当前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经 常使用的方法进行了简要归纳,仅供基层民警在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中1、快

12、查快办,一气呵成。即快刀斩乱麻。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受理的 治安案件中,许多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 果一般都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 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 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 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快刀斩 乱麻”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或朋友的“乱参 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2、依法依理,以理服人。民警要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相关 业务知识、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联系, 要有渊博的知

13、识。只有在这些“懂”的基础上,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 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 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说理式调解法不仅能够充分体现民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是办案民 警向涉案当事人宣讲法律的一个平台,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在实践中,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 调解民警必须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 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 法律适用的解说,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

14、促成调解 协议的达成。3、讲求策略,艺术调解。无论是在纠纷发生时还是纠纷调解阶段, 民警的言语运用必须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 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要达到三个 效果: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调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 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二是打圆场。圆场话是纠纷调 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三是搞活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 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可以为纠纷调解奠定一定的基础。通过此 种方法调解的案件,能够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所遵 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能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从而进一步 拉近警民关系,达到

15、警民关系和谐。4、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在现场调处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比较 激动,说话可能没有分寸,甚至会把无名怒火撒到警察头上。针对这 种情况,调处民警必须保持头脑冷静,予以对方充分的理解,尽量避 免产生对立面,等当事人情绪平静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发挥“说 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做工作。有时候群众口头上接受了,但易于 反复,刚出门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认识到距离成功仅有一步之遥,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进一步向当事人阐 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 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 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

16、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 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 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上访问题5是隔离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 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隔离开,使双方暂时脱离接触,避免受到来自 对方的直接刺激。让当事者首先冷静下来,对双方进行有关的法律、 公德教育,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与此同时,则通 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 再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6是感化法。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警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 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 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在人的心理结构中,情感与认识 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事人之间情绪障碍消除,才能使人恢复 理智,才有利于调解信息的输入。7是权威法。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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