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私募基金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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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x文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青岛ccz文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甲方:ccz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乙方: ccz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鉴于:甲方系【青岛ccz文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具有合法资格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自行募集本基金。乙方为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具有合法资格担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2、专用账户监督机构。甲方基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的相关要求,拟在乙方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委托乙方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并非对甲方募集行为合法性的认可、担保,也不是对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和办公场所内进行任何募集行为的批准。乙方不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义务和收益保证,也不承担本基金各当事方的投资损失和风险。双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一)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甲方按照本

3、协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开立的账户;专门用于统一归集甲方进行销售的本基金项下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收款账户:指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开立的账户;监管资金:指由甲方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监督的资金;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纸质划款通知书; 电子划款指令(本协议不适用):指甲方通过在乙方开立的托管网上银行系统所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必要记载要素包括金额、收款账户等;不可抗力:指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

4、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二)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三)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第二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甲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

5、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2甲方以本基金名义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为该募集机构为本基金项下进行非公开募集开立的唯一专用账户。3甲方有权了解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4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监督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支持。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为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开立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确保专用账户内资金和自有资产严格分离。2安全保管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3依据本协议约定执行授权人的指令,办理募集资金的资金划拨;4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和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5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账户开立、监管资金存入(一)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甲方申请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提交的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乙方的一个指定印章为本协议项下专用账户专用印章之一;2甲方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合法授权文件;3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二)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三)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人民币 填入币种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o不计息/按照活期。乙方在专用账户开立的次日,向甲方发出附件一格式的账户开户通知书。(四)甲方或

7、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应当开立人民币 填入币种的如下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由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1如为私募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收款账户为:账户名:青岛ccz文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账号: 账户行: 甲方提供能够证明收款账户信息为私募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证明文件:合伙协议、托管协议;2如为退款或赎回分配资金等情形是,收款账户为依据附件二格式所列示的收款账户。 (五)监管资金实际到账日期为监管起始日,监督终止日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监督期间为监督起始日到监督终止日的期间。监督期间的展期应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六)甲方应在募集期结束,将由委托人完整填写,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加盖有限合伙公章确认

8、的“投资者身份信息表”(见附件四)原件提供给乙方。乙方需根据“投资者身份信息表”建立投资者信息台账,作为专用账户向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等划款的核对依据。第四条 监管资金的管理(一)向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划款。甲方需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的规定,乙方据此根据本协议预留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账户信息,审核无误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资金划拨。(二)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甲方需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提供能够证明收益分配情况的证明文件:合伙企业盖章确认的“收益分配通知”。乙方据此,根据记录的“投资者信息台账”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按照本协

9、议约定执行资金划拨。(三)给付赎回款。投资者申请赎回时,甲方需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提供私募基金赎回信息的证明文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乙方据此,根据记录的“投资者信息台账”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资金划拨,并及时更新“投资者信息台账”。(四)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基金财产时,甲方需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提供私募基金清算报告及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清算报告、剩余基金财产分配通知。乙方据此,根据记录的“投资者信息台账”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资金划拨。(五)私募基金募集期间,遇有投资者申请退款,甲

10、方需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提供投资者申请退款的证明文件:合伙企业批准的投资者退款申请。乙方据此,根据记录的“投资者信息台账”进行核对,并与专用账户明细核对,审核无误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资金划拨。如果甲方还未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表”时,乙方尚未建立“投资者信息台账”,甲方需单独提供该投资者的“投资者身份信息表”原件。(六)募集失败的处理。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甲方需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提供管理人和募集机构确认募集失败及募集失败时资金处置的证明文件:管理人和募集机构确认募集失败的证明文件、基金合同等。乙方据此,根据记录的“投资者信息台账”进行核对,并与专用账户明细核对,审核

11、无误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资金划拨。如果甲方还未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表”时,乙方尚未建立“投资者信息台账”,甲方需单独提供投资者的“投资者身份信息表”原件。(七)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需的时间(乙方接收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甲方指定到账时间之前两个工作小时),并且提交指令的时间不得晚于当天下午15:00。如果非因乙方原因在截止时间(15:00)后收到指令,乙方为保障交易安全,应在确认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如甲方继续要求执行的,乙方尽力配合,但不保证当日到账(最晚于次日10:00前到账),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划款指令以原件形式送达。同时,乙方同

12、意在审核指令之后、划款之前电话通知甲方指定的授权审批人(授权审批人:x,电话:x),但如乙方无法联系到该授权审批人,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八)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所进行的划款,仅指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一)(七)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付。专用账户孳息等未明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九)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划款通知书原件或电子划款指令进行划款,只要:1划款通知书如附件二格式,需要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户时甲方预留的全部印鉴,且加盖的印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2电子划款指令或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所指收款账户;3电子划款指

13、令或划款通知书载明的划款日晚于划款指令/通知书的送达日;4电子划款指令或划款通知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5. 划付内容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一)(七)款的有关规定。(十)进行本条二、三、四、五、六款情形划款时,乙方仅根据甲方提供的投资者身份信息表中记录的客户名称、收款账号、开户行是否一致进行核对。第五条 独立性(一)甲方特此确认: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且仅审核相关文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乙方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即不对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二)专用账户内的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

14、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三)如遇司法机关要求查封、冻结专用账户或对专用账户内资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有义务将本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及资金性质告知司法机关。如果发生司法机关强制措施情况,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情形告知甲方,但乙方不负有保证该账户内资产不被任何司法机关查封或扣划的责任。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协

15、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第六条 监督费及汇划费本协议项下监督费按照壹万伍仟元(¥15000)一次性收取,汇划费不包括在内,该费用于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约定的监管起始日后满三个月时从专项账户中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汇划费均应全额支付。若甲方未及时发送监督费划款指令,则乙方有权直接从监督账户中扣收应收未收的托管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扣除明细。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一)在协议有效期间,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因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干预,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战争,以及火灾、暴雨、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二)在协议有效期间,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通知甲方终止托管,但对甲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第八条 监督终止(一)监督终止日为下述日期之先到之日:1募集资金对应的私募基金完成清算;2发生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通知甲方终止监管发生之日;(二)监督终止日,如为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对于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乙方在扣除其应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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