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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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流程一、 本人总结:1、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2、 然后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3、 许可机关对收到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4、 许可机关受理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5、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或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6、 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组织试产食品;7、 食品生产

2、企业应当将生产的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检验;8、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9、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10、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二、 具体法律规定【法规标题】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0.04.07【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

3、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类别】产品质量监督【文件代码】134359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

4、、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拟设立食品生产

5、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6、、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一)经现场核查,生产

7、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

8、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

9、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

10、计算。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

11、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证书与标识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及其副页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企

12、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法规标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

13、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0.08.23【实施日期】201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类别】产品质量监督【文件代码】137262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4.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

1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2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4.3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4.4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4.5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4.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4.5.2 核查生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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