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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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加快本市小城镇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应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要充分考虑小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与加快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基础

2、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相协调,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附后)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他公共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转让。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3、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1997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拟转数量,由市公安局统一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期、分批处理。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确保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公安局和市农委共同负责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二)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

4、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农转非”的申请。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的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口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批准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与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借改革之机,向群众收取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加快解决小城镇建设中征用集体土地问题。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小城镇建设中的集体土地转为国

5、有土地、集体土地流转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附件: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一、14个卫星城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埝头)、沙河镇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二、33个中心镇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通州区永乐店镇、漷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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