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委托第三方查处李某某渗坑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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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葛分局委托第三方查处李某某渗坑案案例提供单位: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案例类型: 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例名称: 李某某涉嫌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案例概要:2022 年 7 月 19 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环境执法人员 联合长葛市公安局董村镇派出所执法民警 ,共同在长葛市董村镇 工作人员和董村镇纸坊村村委干部的见证下 ,对董村镇纸坊村北 李庄村内李某某开办的长葛市董村镇鹏晟配件加工厂进行现场检 查 ,发现该厂未办理环评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从事电镀 锌加工生产 ,非法排污 ,且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 中使用酸、电镀液等危险化学品和锌锭,通过电镀方式,经

2、酸洗、 清洗、 电镀锌、钝化、水洗等工序 ,对铁件进行镀锌表面处理 , 镀锌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洗、清洗、 电镀废水、槽液未经任何 处理 ,一部分通过厂区内的一个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沟渠 ,流至厂 大门外土路南侧;一部分通过水泵抽至塑料罐内 ,最终去向因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尚未查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大门西侧塑料罐内盛满含黑、黄色液体, 在罐底部阀门处黑、黄色液体正在外流 ,通过罐下沟渠流至厂大 门外西侧土路。经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该储罐内液体采样检测 ,部分重金属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镉 0.004mg/L ,铅 1 0.10mg/L ,锌 701mg/L(超标 466.3 倍 ,标准值

3、1.5mg/L) ,铬 0.86mg/L,镍 0.3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和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 ,超 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裂

4、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一)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 ,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 ,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刑事追究。当事人违法生产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场所 ,位于董村镇纸坊 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域 ,其四邻均为村民住户 ,根据关于办理环 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 附近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5、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建议从重处 2 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长葛市公安局 ,该局目前已正式立案查处。本案体会:强化准确使用四个配套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 ,对环 境违法行为更好的起到震慑作用 ,使违法者不敢为 ,在加大环境 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运用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 的有关规定 ,对违法者进行刑事移送等处理。此次成功移交环境 违法案件 ,极大增强了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信心和动力 ,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 3 4 5 6 李某某电镀厂。委托资质公司对李某某电镀厂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7 李某某电镀厂生产废水通过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渠道排放至大门外土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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