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47393724 上传时间:2023-09-16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XX 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15 个)1.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 知 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 不作为) 的权利。请求权又可 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 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 到侵害后, 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 停止侵害、 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 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形

2、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 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 ,就可以使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 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 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 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以 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区别主要意义:(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

3、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 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 过而不受法律保护。(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 消极的不作为, 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 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 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这 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追认权、 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

4、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 权属于抗辩权。如如 08延考卷三 1题, 08卷三 51 题,04 卷三 1,96年卷二 8题。对形成 权的类型和性质要有更精准的把握,真题有时会专门考查形成权,如 05 卷三 58 题和 03 卷 三 34 题。2. 物的分类主物与从物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 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 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电视机与遥控器、 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从物可以 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 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 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

5、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区分的意义,对考生来说,就是要掌握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1) 在买卖中: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物权法第 115 条)。解除主物, 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 ( 合同法第 164 条) 。(2) 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3) 在分割财产 (如分家析产 ) 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原物与孳息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

6、 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 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 依法律规定产 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区分的法律意义:(1) 对于买卖来说, 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 有( 合同法第 163 条) 。(2) 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3) 对于抵押来说,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抵押权人收取孳息。(4)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孳息是他的收益。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 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点, 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 来。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

7、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种类物一般是动产。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区分的意义:(1) 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2) 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 制履行 (事实不能 ) ;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 由于其不可替代性, 对出卖人无法强制 履行 ( 法律不能 ) 。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关于物的分类有的考题直接要求考生判断选项两种物的关系是否构 成原物与孳息, 或者主物与从物,

8、如 05 卷三 52 题何 97 卷二 46 题;也有在案例中需要根据 物的种类判断债的种类,或者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如09 卷三 9 题何 08 延考卷三 14 题。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 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 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 定期限后,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 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

9、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 申请人选择。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 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 父母宣告死亡的, 法院应该宣告失踪, 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 告死亡。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 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 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财产依法 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

10、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需要注意的是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 宣告被撤销后 , 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 一般不应准许 ,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 人同意的除外 ? 3 )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 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 原

11、物不存在的, 给予适当补偿。原物被第三人合法 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司考真题中对宣告死亡的考查次数较多, 包括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和 公告时间等,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的考查最为频繁,如 09 卷三 51 题, 08延考卷三 93题, 06卷三 20,03卷三 9题,00卷二 59题,99 卷二 2题, 94卷二 18 题;也有考查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的确定的问题,如98卷二 4 题。另外,考生还要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前者不是后者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有无顺序, 存在争议时的处理4.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12、 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要素。明示和默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 表情语汇外,还包括 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 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 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但其主要方式 还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 他人不能直接把握, 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 因此, 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 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 推定, 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 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例如租赁合同届满, 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 为出租人接受, 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13、沉默, 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 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民法通则第66 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 47 条第 2 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 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 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 债务免除、 合同 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

14、,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 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遗嘱、 捐助行为等, 类似“自 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1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承诺、允许、撤销等;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例 如悬赏广告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2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 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 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

15、合同 是对话表示;相反, 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 区分的意 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 撤回的规定不一样。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有时需要结合意思表示判断 是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是否成立,如 05卷三 1 题。也有的题目单纯考查是否构成 意思表示,考生就要仔细掌握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即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如07 卷三 51题。需要注意的是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如04 卷三 18题遗赠的默示放弃, 96 卷一 48 题考查默示形式。5. 可撤销民事

16、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 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 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 58条第 2 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可变更、 可撤销民事行为, 简称可撤销行为,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 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1) 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 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 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 须以诉为之, 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 是当然确定的无效, 无须宣告;(3) 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 人是否主张, 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 行为属无效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