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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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

2、经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 第四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_;邮政编码:_。 第五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 第六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为: _公司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公司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公司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公司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公司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第七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

3、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4、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股,其中,_公司持有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公司持有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公司持有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公司持有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公司持有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

5、有限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

6、 根据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能够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能够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经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

7、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8、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9、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

10、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11、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她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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