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衡和汽车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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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衡和汽车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人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铁路和公路贸易交接计量器具管理,规范轨道衡和汽车衡的配备、使用、检定和监控,保证称重质量,明确部门责任,提高称重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轨道衡和汽车衡的配备第二条 轨道衡和汽车衡,都属于A级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都必须能够满足贸易交接计量的要求。第三条 根据公司计量交接特点,汽车衡选用静态汽车衡,精度不低于0.1%;轨道衡选用动态轨道衡,精度等级要求不低于0.5%。第四条 轨道衡和汽车衡的称重范围要满足公司进出厂运输工具装载量的需要。第五条 配套的称重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和打印机,并实现相关网络连接以满

2、足数据传输、打印和有效控制的需要。第三章 轨道衡和汽车衡的使用管理第六条 衡器必须由持计量员证的司磅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计量员证、超有效期未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司磅员,不得操作。第七条 衡器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确认(台面、电源等),并依据操作规程进行启动。第八条 衡器开机预热需按操作规程执行,使主机和附件达到工作状态要求。预热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检查零点,对零点偏离进行调整,零点正常后方可称重。第九条 轨道衡使用过程中,车辆的过衡速度必须以介于315km/h之间的速度匀速前行,为保证衡器的准确度,严禁在衡器上紧急制动或牵引。第十条 车辆驶入汽车衡台面,要缓慢平稳行驶,不得紧急制动,称重时停

3、在秤台的中间位置,同时车辆要熄火,司乘人员下车并离开衡器台面,待称重显示器显示值平稳(20kg)后,方可取值。第十一条 衡器在使用过程中,车辆毛重不能超过称重系统的最大称重量,以免损坏衡器的构件。第十二条 一次称量(称量单车皮重和毛重各一次)结束,在对称重控制仪表回零情况和称重数据确认后,方可打印计量单。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衡器故障或失准,应停止使用,岗位人员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机械动力部组织处理,必要时安排重新检定。第十四条 轨道衡停用期间,使用手工罐车检尺作为交接计量方法。第十五条 汽车衡维修或检定期间,暂时使用其它汽车衡替代进行计量交接。第十六条 产品出公司的计量单原则上不准手写,因机器故

4、障不能打印时,要及时上报销售贸易部和发展计划部批准后,方可手写。第十七条 衡器正常工作期间,不准随意调整各附件和技术参数。衡器设备中所配置的计算机为称重专用设备,任何部门/中心不得兼做它用,不得运行与称重无关的其它软件。第十八条 衡器使用完毕,要去掉负荷,关闭电源,保持其备用状态。第十九条 衡器数据库内存储的计量数据,由发展计划部负责定期拷贝和清零。第二十条 衡器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衡器系统的关键部位、敏感部件和易损部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衡器测量精度。第四章 检人定第二十一条 轨道衡和汽车衡的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第二十二条 检定机构为县级以上政

5、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第二十三条 衡器的检定要根据强检要求制定周检计划并严格执行,轨道衡和汽车衡检定周期均为1年。第二十四条 衡器安装后,要进行首次检定,检定合格方能投用。第二十五条 检定证书由机械动力部统一保管,现场存放复印件,保存期为两个周期。第二十六条 衡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失准以及计量纠纷要求进行检定时,可不按周检计划,根据需要随时检定。第五章 监人控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衡器免遭损坏,应设立录像监控系统。第二十八条 监控系统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控。因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系统或出现系统故障时,要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加强巡检工作。第二十九条 夜间或光线不足时,应打开照明设施保证监控效果。第三十条 监控系统正常工作时,任何人不得对系统程序进行调节、或用于与监控无关的方面。第六章 附人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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