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第七讲讲义(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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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第七讲讲义精选(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对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惩罚、对有关人员及中介机构的处理、对政府及其有关各级人员的处分等内容,表达了安全生产的“重典治乱”。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马上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第“四”项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

2、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的不同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不同比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承受调查或者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3、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赐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依照事故的不同等级,赐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

4、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马上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惩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惩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供应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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