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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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 (以 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和考 试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 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 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第三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 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 3个科目。考试分 3 个半天进行。测 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

2、规 2 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2.5 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第四条 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 3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 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 3 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 测绘师资格证书。第五条 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 2005年 12月 31 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 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 2 个科目 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 2 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 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和相关材料,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

3、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 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 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 报名参加考试。第七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 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 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 ( 包括试题命制 与组织管理等 )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 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和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 须经当地价

4、格 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 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 密。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认真执行考试回 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 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长期在测绘岗位从事测绘专业工作, 业绩突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者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5、(二)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 70 周岁(含)以下,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3 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1、学历和职业年限(1)1980 年 12月 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测绘业 务工作满 20 年。(2) 1985 年 12月 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测 绘业务工作满 15 年。(3) 1990 年 12月 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和以上学历或者学 位,累计从事测绘专业工作满 10 年。(4) 在上述规定的日期前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 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5 年。2、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1) 在

6、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测 绘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2) 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测绘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完成1 项 国家级重大项目(测绘业务) , 或者国家级测绘重点科研项目。(3) 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测绘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 2 项省(部)级重大测绘生产项目,或者省 (部) 级重点测绘科研项目。(4) 获得与测绘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主要 技术负责人(前 5 名)。(5)获得测绘专业省 (部)级科技进步 (科技成果 )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 负责人(前 5名) ;或者获得部级优秀测绘工程金奖、 优秀地图作品奖 的主要技术负责

7、人(前 3 名)。(6)获得 2 项测绘专业省 (部)级科技进步 (科技成果 )二等以上奖项 主要技术负责人 (前 3名) ;或者获得 2项部级优秀测绘工程银奖的主 要技术负责人 (前 3名)。(7)获得 3 项测绘专业省 (部)级科技起步 (科技成果 )三等以上奖项的 主要技术负责人 (前 3名)。3、学术水平(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 (ISSN) 的国 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测绘专业论文不少于 3 篇( 每篇不少 于 2000 字 )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 (ISBN) 的测绘专业著作,本人独立 撰写的章节不少于 3 万字。(3)受聘

8、担任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 大纲或者承担首次考试试题设计任务的专家。二、考核认定组织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 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1),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 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军队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见附件 2)。(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 术职务

9、聘书、获奖证书、生产项目和研究项目成果证书、单位测绘资 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和签署证明、 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 件(或者聘书)。(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 应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 获奖项目主要文 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测绘业务业绩证明。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

10、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 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11、。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 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 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 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检查。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 考试:( 一 ) 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4 年。( 三 ) 取得

12、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 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3 年。( 四 ) 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2 年。( 五 ) 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1 年。( 六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 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 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 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 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

13、考试。第三章 注 册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 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 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 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 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 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 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

1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 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 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 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国家测绘局自作

15、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 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 效期为 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 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 使用。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 师资格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 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 30 个工 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 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 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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