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借条被撕毁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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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借条被撕毁怎么办?有时候借条被撕毁了,我们并不知道会有效吗?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借条被撕毁的案例,供你参考。案例原告王维勤与被告马建梅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和装修房子分别向原告借款18000元和3000元,为此出具借据两份,言明:“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正(整),二年内还清”,“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叁千元正(整),一年内还清”,这两份借据被告签署的落款时间分别为6月24日和6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书写时间实际为2023年6月24日,此系被告笔误。在300O元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用电话与被告联系催要欠款,

2、2023年12月20日上午,原告经与被告电话商定来到被告家中,其间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将两张借据撕毁并扔进厕所马桶。原告将撕毁的借据拼接后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以欠款还清为由,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对原告所持自勺欠条被撕毁的缘由和过程,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原告称:被告称她给原告的借条字写得不好。现在她的字写得好了,上述2.1万元欠款,被告说是要先还上1万元,剩下的重新打一张欠条给原告,于是原告将欠条给了被告。但当被告拿到后,却将两张借据撕掉,并扔到厕所的马桶里,原告遂要求被告还钱并重写借据,这时被告说钱在银行里,还要过几天还,并拒不重写借据,原告无奈到厕所将被撕碎

3、借据捞出,并拨打110报警。因被告家的具体门牌原告不清楚,原告下楼接110警车,但被告趁机离家。无奈原告将借据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21000元及利息。被告对欠条的撕毁缘由却称:2023年12月17日,原告来电话称因急需用钱催要已到期的3000元借款,我便说预备将欠款21000元于12月20日一并归还。其次天我从胞兄处取回他12月17日当天营业收入的15000元,连同自身积蓄6000元,共21000元放在一信封中等原告来取。2023年12月20日亡午。原告来到我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我拿到借条辨别真伪后,就将借条撕毁投入厕所马桶中。原告在离开我家之前称要便利去过厕

4、所一趟,但没想到原告将我投入马桶中的碎纸条捞了上来,拼粘后提起诉讼。(审判)案件在审理中,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具有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原告的诉讼恳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有义务保持欠条的完整性,但现在欠条已被撕毁,并且是被被告所撕毁,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乎规律的解释,应当担当保管不善致使欠条被撕毁的责任,原告据以支持其主见的证据有瑕疵,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最终合议庭以第一种意见作出了判决。判决理由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其债务。被告以借据撕毁可以证明债务已经清偿的主见,无相关证据证明,亦未作出合乎常理

5、的解释,不予接受,因双方当事人未商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元息借款。逾期还款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 108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马建梅偿还原告王维勤借款人民币21000元。2、被告马建梅支付原告王维勤2023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本金3000元计算。3、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评析)通过本案的裁判,笔者认为,合议庭在裁量本案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是与非的欠条这一书面文字载体的证据效力的认定运用了证据规章的3项内容:一、证据完整性问题。众所周知,证据由于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作

6、用,必需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这对证据作用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欠条虽为被告撕毁,原告准时进行了粘贴,使欠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无须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辨认所记载的文字。因此,证据的确已经瑕疵到无法证明原告主见的程度的状况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欠条这一证据并不具有在证据据形式上的瑕疵。况且原被告都对借款事实陈述全都,又在另一角度上证明白欠条的客观真实性。所以,那种欠条被撕毁就具有瑕疵的观点,也要因状况而定。二、举证责任的担当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见,一般状况下都有责任和义务供应证明其权利主见的证据,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动,经常毁灭举证责任因对主见事实的证明需要

7、在原、被告之间转换变动的状况。本案中,也存在着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将欠条撕毁,但对撕毁的缘由双方各执一词,并且事发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双方所做的陈述已经构成一对一的证明结构。此时,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当然在现在一对一的陈述证明条件下,撕毁欠条到底是何缘由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但是因被告对借贷事实的确认以及还款主见的提出,本案借款纠纷争议的焦点已经随着借款事实的确认进而转化为被告是否已经还清借款的问题,再深化分析下去,实际上就是一个欠款是否归还的问题。我们只要对被告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据有无和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主见作出推断,也就找到案件解决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只要明确了谁在此问题上

8、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谁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见,案件的事实也就可以“查清”,如何裁判也就迎刃而解。这就是举证责任的担当和转移问题。本案中,原告主见的借贷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欠条为证,主见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白,此时原告主见借贷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此时,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还债的主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见,谁举证”的举证担当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始终未能供应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

9、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明显其抗辩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见,故应当担当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认定原告供应的证据的效力作出判决。三、关于对本案事实认定涉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高度盖然性,是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物,它将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的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见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的不发生负举证责任。由于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开误判。在本案

10、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书写欠条,这种状况是必定的,这种书面的文字记载接近于借贷关系的客观真实性,可能性(盖然性)极高。被告主见借条被撕毁就能证明已经还清借款,这仅仅是一种惯常做法,但二者之间并无必定的因果关系,即:还清借款未必确定导致撕毁借条,而撕毁借条也未必确定是由还清借款引起的,加之被告所陈述中提到其兄为其供应了15000元营业收入,经查并无充分的证据,所以被告的该项主见理由不充分。此外,从案发的时间看,原告在欠条被毁后马上拨打“110”,在110警车来现场后,被告有意躲避警务人员的询问,至此被告的行为存在很大疑点。并且,从欠条上商定被告应当还款的期限要求看,被告在事发时间应当清偿的为3000元,而当时双方借款中商定的还款时间尚有18000元未到履行期限,被告对3000元的债务尚不能到期后自觉履行,如何可能一次全部还清欠款,这种不到期还款的概率和可能在平常的经济往来中是很少见的,也就是说这种可能性(盖然性)很低,因此,被告还款撕欠条的陈述不行信的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释。综上,从盖然性标准来看,原告所供应的证据效力应当予以认定,合议庭判决有合理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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