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限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平安、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当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运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供应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依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2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询问、评价、限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限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供应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监督管理人员仔细地履行职责第3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限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限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4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第5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第6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需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看法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担当审计责任,不担当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
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自己过去曾负有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活动第2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7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8条 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干脆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限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听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9条 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管理方法和工作流程等;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支配;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报告审计结果;4、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5、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6、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托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7、帮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8、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探讨等;9、总结、沟通、宣扬内部审计工作阅历,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0条 依据审计工作的须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第3章 审计人员第11条 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审部的看法第12条 审计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方法》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必需接受接着教化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学问,提高业务实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化实施方法》执行第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实力:1、熟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2、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学问和技能,能娴熟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3、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学问,有肯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阅历;4、熟识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学问;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探讨、综合分析、专业推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实力;6、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学问,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第14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15条 依法爱护内审人员正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4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第16条 各级内审部门依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第17条 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限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2、资产、负债、损益状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3、对内部限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4、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状况进行审查、评价;5、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改变;6、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7、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效益活动等状况;8、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选购 、借款、担保、承发包合同、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9、依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所属总经理、经理、部长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10、依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承包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11、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供应依据;1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1、依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须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支配、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4、参与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6、对正在进行的严峻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奢侈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确定;7、对阻扰、阻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供应有关资料的状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实行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对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订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看法;9、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峻损失和奢侈的干脆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10、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有权短暂予以封存第19条 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第20条 集团公司授予法审部如下权利:1、没收审计中查处的帐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2、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3、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内审资料;4、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5章 审计程序第21条 各级内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工作支配,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定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支配,确定具体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支配应留意以下事项:1、审计支配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支配的审计项目;2、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开审计项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重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它项目审计;3、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支配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4、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料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支配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5、年度预编审计工作支配上报内审部门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第22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支配、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第23条 审计项目的支配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是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
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打算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支配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1、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状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它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2、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状况;(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打算工作及须要供应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供应以下资料:1)企业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几经注销的账户;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材料;3)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确定等;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确定;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看法、检查结论和惩罚确定;8)上级内审部门或托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状况;10)其他须要了解的状况。
3、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打算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须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4、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打算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依据须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审计组长及其它成员名单;(4)对被审计单位协作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5)派出或委派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此外,内审部门认为须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某些审计项目或特地问题进行鉴定5、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内审部门的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据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24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进场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自律纪律;(2)听取或批阅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状况介绍;2、依据进一步驾驭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状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须要进行调整3、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4、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核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