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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桂司通2010228号 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精神以及深入开展 “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部署,进一步发挥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各种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就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
2、式。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现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更是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一方面,律师是独立于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比较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心理,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为调解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律师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对双方争议的是非
3、曲直有能力进行初步评判,容易把握案情,切中要害,从而有利于展开调解活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做好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优势, 扎扎实实地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总体要求,全面
4、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一)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既要坚持依法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用策略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律师在调解工作中,要坚持规范工作程序与严明工作纪律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人民调解的工作规范和程序,认真履行调解工作职责;又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5、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重大、敏感案件审批、集体讨论和备案报告等制度。(三)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调解和无偿调解的原则。律师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无偿的,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四、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方式(一)组织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结对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影响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对子”,帮助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实际困难,开展法律帮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
6、;参与具体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受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兼职调解员或法律顾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通过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业务能力强、热心调解事业的律师,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律师担任兼职调解员或法律顾问,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协助制定、落实矛盾纠纷防激化措施;参与重大疑难或有一定影响的民间纠纷调解等。(三)组建律师调解服务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拔一批热心公益事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组成律师调解服务团。服务团的职责是随时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做好人民调
7、解工作,积极配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帮助解决法律难题,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处能力。(四)其他方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结合本地实际,灵活选择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方式。 五、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提高认识,把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全力抓的
8、工作格局,务求取得实效。(二)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本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队伍和律师业务特长等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全力推进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中碰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反馈信息。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或广西律师协会,便于总结推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
9、媒体和专栏、板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扩大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树立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四)做好工作结合。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律师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职能优势,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与深入推进“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全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律
10、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服务结合起来,做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此件通过司法厅公文传输系统发送)主题词:司法 律师 人民调解 意见 分送:厅领导。 抄送: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基层处、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15份)of work, relationships, need and possibility, put quality first. Improve structure, refers party carefully. Is a must adhere to the individual absorption The principle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mature one, and strictly perform in the admission procedure, to prevent the Party membe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