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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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本钱、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

2、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本钱、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

3、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根底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

4、),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5、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

6、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那么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

7、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8、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

9、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本钱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

10、资产计税本钱,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根底,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局部,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局部,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局部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

11、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本钱,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本钱、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

12、行税务处理?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局部,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局部,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局部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本钱,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所得税处理问: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

13、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268号)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发生的

14、借款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问: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发生的借款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那么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发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问:企业发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

15、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如何税前扣除?问: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议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需要以会议费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日常管理,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费用结算清单等内容的相应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申报表审核时,对企业列支的会议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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