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涉税分析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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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涉税分析企业并购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选择,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 两者适用的税务 政策不同,导致的应税负担差异很大。因此,并购双方在进行方案决策时,有必 要分析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税收负担成本, 对方案的优劣进行判断取舍, 达到转让 双方共赢的目的。一、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具体内涵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 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可见,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客体是公司的 股份或权益;转让股权时,涉及三个独立主体: 即为被转让企业的股东 (转让方)、 被转让企业(客体)和受让企业(购买方) 。相对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者

2、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 为。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 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转让资产则仅涉 及两个独立主体: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与受让资产的企业(购买方) ,与 转让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二、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 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 被转让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 进行分析。(一)首先分析被转让股权的企业 (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 也可以不解散。 如果不解散, 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 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 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

3、业延续, 股权转让交易不会 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 如果目标企业解散, 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 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1)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 200959 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如果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 的 75%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 额的 85%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 2002165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 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 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

4、行为, 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与企业销 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 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 2002420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 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 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 199548 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 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 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再

5、看收购企业。 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 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 部收购股权, 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 如果目标企业解散, 目标企业所有 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 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 负债按账面价值 (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 (非同一控制 )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 (免税合并 )或评估价值 (应税合并 )。此 外,根据财税 2008175 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 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 房

6、屋权 属,免征契税。”(三)最后分析转让方。 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 法人还是自然人 而有所不同 。如果是法人 ,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 股权 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 不得超过当年 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如果是自然人 ,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 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 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如果是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

7、例 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 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 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 “ 纳税义务 人未提供完整、 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 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 A 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现与 B 公司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 A 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 250 万元转让给 B 公 司。现行税法规

8、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 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 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 (所载金额) 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 X0.0005 = 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 1,000,000 1,250 )X20% = 299,750 元。承债式转让, 指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对某一时间节点之前的债权、 债务由原 股东承担 ,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的股权转让方式)时个人 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 (文号:国税函 2007 244 号)中明确规

9、定: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 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 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二(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 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 费)X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 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二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 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 投资成本。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 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 买

10、方负担的相关税费。举例: A 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出资比例为 6: 4。 2008 年 3 月 1 日, 原股东甲、乙以 7,500 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 丁。为便于管理, 甲、乙、 丙、丁同意 A 公司 2008 年 3 月 1 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 150 万元)由 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 2008 年 3 月 1 日前流动负债( 6,800 万元)由原股东 甲、乙负责清还。2008年3月1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 无关。所有者权益 200 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 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

11、已 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以上两种方法 (244 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 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 (甲、乙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如果是法人,按 照企业所得所相关规定处理)(一)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 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原股东甲应纳税额 =(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 -原股东甲、乙承担的 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 -注册资本额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 税费)X原股东甲持股比例X 20%= (7,500-6,800+150-200) X60% X20%=390X20%=78 (万元)原股东乙应纳税额 = (原股东甲、

12、乙股权转让总收入 -原股东甲、乙承担的 债务总额 + 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 -注册资本额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 税费)X原股东乙持股比例X 20%= (7,500-6,800+150-200) X40% X20%=390X20%=52(万元)。(二)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原股东甲应纳税额 = (原股东甲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甲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甲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甲向公司投资成本)X 20%=(7,500X60%+150 X60%-6,800 X60%-200 X60%) X20%=78 (万元)。原股东乙应纳税

13、额 =(原股东乙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乙清收公司 债权收入-原股东乙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乙向公司投资成本)x 20%=(7,500 X40%+150 X40%-6,800 X40%-200 X40% )X20%=52 (万元)。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 244 号文规定的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 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有两个,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2、如果是法人,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1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 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 2004390 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

14、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 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 国税发2000118 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 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 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 并入 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 投资企业可以 利用其

15、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 以达到 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 2004390 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 )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0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 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得确 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 以上的 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 暂行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 19

16、989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 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 税后利润重复征税, 影响企业改组活动, 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 允许 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 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5 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已提取减值、 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 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 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 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 (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 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相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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