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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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机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除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定责,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

2、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是:现场勘查处理、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教育和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七条任何

3、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做好农机事故快报和农机事故月报工作,定期将本辖区发生的农机事故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农机交通事故情况。 第二章受理 第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参加保险的还应当报告保险公司.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作好受案记录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处理。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等情况,属于农机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立案. 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告知当事人处理的途径,并通知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报告同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应报告同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

5、二条报告农机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驾驶(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三)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 (四)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报告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具有年以上农机监理工作经验,经省级农

6、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机事故处理资格. 处理农机事故时,应当出示农机事故处理员证。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农业部派员参与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较大农机事故,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 (三)对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

7、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人,查找证人. 第十八条勘查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因收集证据或需要对肇事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事故机械及其行驶证

8、、当事人的驾驶证。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委托有资格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检测鉴定,并将检测鉴定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和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作业现场状况,以及财产损失等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检验、鉴定、评估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上述时限的,应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

9、。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书面结论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结论原件或者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结论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评估。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审查: (一)委托人及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的材料是否真实; (三)检验、鉴定、评估人及其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四)检验、鉴定、评估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五)检验、鉴定、评估使用的方法

10、及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人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抢救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第二十六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通知死者家属或代理人到场。需解剖鉴定时,应征得家属或单位的同意。尸体检验完成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移送有

11、关部门依法处置,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的亲属承担。 对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农机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举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立即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追查工作,同时报告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追查信息应在农机或农机安全监理

12、信息网上登载。 第四章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

13、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各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对事故勘查、调查结束后10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自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

14、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三十三条除未查获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以外,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农机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农机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第三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

15、农机事故认定结果,并将农机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通知后未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农机事故发生逃逸未查获的,农机事故受害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对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农机事故认定书,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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