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度的国际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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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制度的国际比较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信托型、基金会型、公司型和契约型,此外在欧洲大陆还有互助会型、内部管理型和代际调剂型。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取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形式。 与其他积累性质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强化了企业年金资产的独立性,明确界定了受托人责任,因而更能体现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在美英等国,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以受托人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环境下,只有信托投资公司才适宜担

2、当信托型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角色。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同时兼任账户管理人,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平稳、更好地满足需求和提高服务品质。 与兼任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相比,企业年金受托人同时兼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更能够体现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企业年金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典型分类 因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不同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在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组织运行模式。以国际著名养老保险专家、英国政府精算师克里斯•戴金(Chris Daykin, UK Government Actuary)的分类,对企业年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 1、信托基金型 信托基金型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独立

3、于举办企业的自有资产,由受托人全权管理。受托人一般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参保职工和其他受益人管理企业年金。他们既可以自行管理收缴支付记录、投资等日常业务,也可以将它们委托给外部信托机构,如信托公司、信托银行等。受托人虽然有养老金资产的合法拥有权,但没有受益权。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拥有受益权。 信托基金型管理方式源于英国。目前除在英国很普遍外,在受英国法律体系影响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南非等国也很流行,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基金型。日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受美国影响,企业年金业务也主要以信托基金形式组织运行。 2、基金会型 基金会型与信托基金型相类似,也是要求养

4、老金资产独立于举办企业,由独立的基金会全权管理。基金会是由于欧洲大陆没有英美等国那样的信托基金法人形式,为保证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性而应运出现的专门机构。基金会可以公司制或合伙人的形式组建,也可以是宗教或政治团体,或者是自然人联合体。它在法律上拥有养老金资产的所有权,但受益人必须是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 这种形式以荷兰和瑞士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为典型代表。 3、契约型 契约型是指养老金计划的参保人与某养老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保费。养老金公司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运营养老基金,并收取一定管理费。在这种形式下,集合的养老基金虽然与养老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但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在法律上养老金公

5、司拥有养老基金的所有权,但受益权仍归属参保人。 这种运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在南美其他国家也很流行。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另外,意大利在补充养老保险立法中,西班牙、葡萄牙在企业年金改革中也引用了这种模式。 4、公司型 公司型是指参保人或参保企业与一公司制实体签订合同,缴纳保费并换回有待遇许诺的凭证。在这种形式下,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归该公司和合同所有,一般不与公司自有资产分开管理,这种运行模式以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合同最为典型。 近二三十年发展起来的投资连接型保险要求养老金资产与公司资产分账管理,这时公司型与前述契约型管理对投资者来说没有多

6、大差别,但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型合同的持有者会遭受损失。 公司型企业年金模式在丹麦应用得最为普遍,其企业年金几乎全部是与保险公司或专门的养老金保险公司签订分红型保险合同。在欧盟许多其他国家,公司型也都作为企业年金组织形式的一种而存在。 5、互助型 互助型企业年金的运行程序与公司型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与参保人签订合同的法人实体是由参保人所拥有,而非像公司型那样由创建公司的股东所拥有。当然互助型实体也需有人出资创建,但他们并不像公司制股东那样对该实体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少国家的保险公司就是互助型实体,这时保单持有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英国、爱尔兰、北美等地的友谊社或兄弟会也属于此类组织。

7、近年,一些国家在养老保险改革中创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互助机构,如1993年匈牙利立法规定互助社为企业年金组织运行的基本模式。 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互助型与公司型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有些参保人偏好互助型公司。与公司型相比,互助型的最大缺点是公司自有资产与责任准备金不能明确区分。 6、内部管理型 内部管理型是指举办企业在企业内部自行运营与管理养老金计划。在这种形式下,养老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没有严格区分,同在一个资产负债表中记账。虽然养老金计划许诺的待遇被记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一栏,但由于并没有明确的资产来对应这笔负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养老金资产全部投资于本企业,或是一种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安排。 内部管理

8、型多年来一直是德国和奥地利企业年金最通行的做法,在卢森堡也有较多应用。 西班牙和葡萄牙过去曾大量应用这种模式,现由于立法要求养老基金必须完全积累,这种模式正逐步退出。德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会导致内部管理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7、代际调剂型 代际调剂型是法国特有的一种组织运行模式,是指企业年金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集体协议普遍施行,定义为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财务实行现收现付,遵循代际互助原则。年金管理与举办企业相分离,最初由多家非营利性私营机构承办,现已归并为两大机构:负责管理层职员的AGIRC和负责非管理层职员ARRCO。 另外,希腊、芬兰等国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实行完全积累,带有代际调剂的功能,可归于此类

9、。 (二)典型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的组织形式 在众多企业年金的组织形式中,以下列国家和地区的运行模式最具代表性、在世界上影响较大、对中国内地企业年金运行模式的选择也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优势和两个重要特点 (一)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优势 在工业化国家中,英、美及英联邦国家与欧洲大陆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其效果也迥然不同,对资本市场的要求或发生的作用当然也截然不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美国等讲英语国家的年金制度非常发达,资本市场也很发达;相比之下,欧洲的情况就逊色一筹。可以说,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制度选择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切,甚至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等。 从企业年金发展看,

10、信托型制度对其有巨大推动作用在其它制度假定不变的前提下,信托型制度可以产生三个巨大的制度压力,推动和迫使企业年金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一个非间接市场。这是讲英语国家企业年金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个制度压力:发起人雇主的利益与受益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这是信托制的核心。它要求基金必须是外包式的,即在市场上操作年金的几个机构之间形成一个制衡的协议关系,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都是相对分开和独立的,从而使市场的发展比较完善和均衡。 第二个制度压力:保护受益人利益,以法律的名义固定下来,受益人的获利目标至高无上。而在其它制度类型里,这个命题始终是存有争议的。但此命题对资本市场则可成为一股强大的群体监督力量。 第三个制度压力:在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与投资过程中,各种专业化金融机构的内控与外控措施与结构不断得以优化,它们各得所需、各享其利,不断发展成熟,为资本市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相比海外,我国的年金制度还几乎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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