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客运税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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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客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客运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业务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各项地方税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地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等各项税费。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客运劳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务登记分户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客运交通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清册、台帐,发票领、用、存及使用情况,个体挂靠、承包、承租纳税人的定额核定、税款征收、税务约谈、纳税检查等其它资料。第六条 从事客运劳务的纳税人在营运中取得收入时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3、辖区内各车站和客运企业经批准印制的道路客运微机发票和定额发票的管理,督促企业按期上报客运发票使用情况,切实做好用票企业领、用、存、核销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客运税收的征收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将客运车辆分为长、短途客运、公共汽车、出租车及微型客车等其他车辆。第八条 从事客运劳务的纳税人应纳的各项税收,根据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可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对财务

4、核算健全,收支规范,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客运企业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由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收入核算的车辆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由客运企业按月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二)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等经营方式,客运企业只向司机(车主)收取承包承租金或管理费,由司机(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收支不纳入客运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纳税义务人为承包承租人或挂靠人。承包承租人或挂靠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税务机关委托出包出租或被挂靠的客运企业按月代征代缴,并与代征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5、。第九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办法计算征收税款:(一)对挂靠经营的长、短途客运车辆及微型客车等其他车辆,进入客运服务站进行代售票取得客运收入的,以始发站售票金额与返程站50%上座率的售票金额总和核定月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相关税费及附加,由被挂靠客运企业代为申报和代缴相关税费。(二)未进入客运服务站进行代售票的车辆,比照同线路同(或相似)类型进入客运服务站进行代售票的各挂靠车辆的月核定计税营业额(加权平均),按不低于加权平均营业额的70%核定月计税营业额征收相关税费及附加,由被挂靠客运企业代为申报和代缴相关税费。第十条 对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的出租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6、月计税营业额,计征相关税费及附加,并以核定的计税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确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对挂靠经营的公共汽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计税营业额,计征相关税费及附加,并以核定的计税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确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出租车、公共汽车单车月计税营业额标准,并报市局备案。第十三条 对正常营运客运纳税人,定额执行期最长为一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正常营运客运纳税人的重新核定工作。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后,未接到重新核定的定额通知之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第十四条

7、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客运企业将纳税人每期实际发生的营运收入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总额超过该期已完税的收入额的,补缴超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当期(指纳税期)的实际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0%的,客运企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第十五条 建立客运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主动加强与交警、交通、稽征等部门工作联系,建立长期的工作联系制度,共享信息,强化对交通运输客运税收的监控管理,确保客运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第十六条 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8、仍未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车辆税收的纳税检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客运车辆税收的税务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违反发票使用规定以及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客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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