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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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审核、拨款、账务、印章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必须分离设置、科学授权,不得相互交叉和实行兼管。第四条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第五条实行定期轮岗。对掌握资金安排、拨付等重要岗位的工

2、作人员,实行有计划的轮换交流。第三章资金收付管理第六条完善资金收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健全用款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将用款计划审批作为预算执行的核心环节,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加强授权支付审批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严格审批授权支付额度,逐步缩小授权支付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现金支出在授权支付中所占比例。第九条强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积极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支付对象的审核。第十条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财政

3、各科室要严格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对不规范的支付凭证拒绝受理。第十一条及时清算资金。对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算。第十二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办法。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预算单位按部门预算上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

4、核同意后支付。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核定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将款项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临时调度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其他政府性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支付。第四章会计对账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三方对账制度。财政、银行、预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资金账务。第十四条加强财政内部对账。财政内部各科室要加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

5、实际拨付资金的对账,确保预算执行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完整性。第十五条实行对账单三人审签制度。每月银行对账单要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保证银行对账单与资金账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第五章账户管理第十六条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第十七条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实行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建立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一口支付”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第十八条慎重选择财政资金开

6、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应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账户,并从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审慎选择和严格把关。第六章印章与凭证管理第十九条实行印章、票据三人管理制度。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票据,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印章、票据。印章、票据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科室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财政资金付款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应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第二十二条加强凭证归档

7、移交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第七章代理银行管理第二十三条规范选择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第二十四条与代理银行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票据、报表等,要由专人交接签字、及时送取。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根据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对代理银行进行季度或年度考核。第八章财政信息化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纳入财政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第二

8、十七条明确管理员岗位职责。财政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第二十八条规范维护流程。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书面维护单对财政信息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第二十九条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涉密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陆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第九章安全监督第三十条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支付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第三十一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付款单的财政记账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第三十二条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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