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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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安全制度15篇【第1篇】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

2、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

3、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

4、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门、急诊首诊负责制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委病人,当通过检查确定病人确患其他科室诊治的疾病时,也必须写好病历,写出初步诊断,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再把病人转到有关科室。当病人患有介于本科与其他科室之间的疾病时,则必须负责到底,不得推委到其他科室。当门诊中发现病人需要住院时,应及时联系床位,开出住院证。 二、急诊首诊负责制 1.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由急诊室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

6、班医师。 2.重危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的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3.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更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医疗护理部或总值班,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 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一、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负责制,逐级负责,逐级请示,即主治医师应对住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应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 二、医师三级负责制体现在

7、查房、手术、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管理等方面。 三、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上级医师有责任查询下级医师的工作,上通下达,形成一个完整的诊疗体系。 四、下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若下级医师不请教上级医师,主观臆断,对病人作出不正确的诊断和处理,由下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自查看病人即作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意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 五、若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时,仍应执

8、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事后再与上级医师进行学术探讨。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共分为4级,即特别护理(专人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病人入院后,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下达医嘱,并分别在住院病人一览表和病人床头卡上设不同标记,提示护士根据医嘱和标记具体落实,护士长进行督促检查。下面是不同护理级别的不同要求。 1、特别护理(特护)用大红色标记,凡病情危重或重大手术后的病人,随时可能发生意外,需要严密观察和加强照顾。特护的都是重危病人,但重危病人不一定都要特护。特护派专门护士昼夜守护,有时需把病人搬入抢救室或监护室。按照特护计划,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密切观察病情,

9、记录饮食和排出物的量,进行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翻身按摩等。特护的收费比较高,上级有收费标准,自费病人应考虑病人的负担能力。 2、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530分钟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居。根据病情需要帮助病人更换体位、擦澡、洗头、剪指(趾)甲等。 3、二级护理用蓝色标记,表示病情无危险性,适于病情稳定的重症恢复期病人,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多活动的病人。对二级护理病人,规定每12小时巡视1次。在这之间,如病情有变化或有特殊需要,病人可用呼唤电铃呼叫医生

10、护士。 4、三级护理是普通护理,不作标记。对这个护理级别的轻病人,护士每34小时巡视1次。 各级护理病情依据和护理要求 住院病人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分为、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护理人员要在病人床头牌内加放护理等级(按省卫生厅医疗护理文书规范要求)标记。 一、特别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 2.病情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脏器移植等。 3.各种严重外伤、大面积烧伤。 (二)护理要求: 1.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2.制定护理计划,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随时严密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变化,并记录出

11、入量。 3.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二、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12、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三、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大手术后病情稳定、骨牵引、卧石膏床、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四、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

13、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二次,掌握病人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巡视二次。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 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讨论 (一)选择适当的住院、出院,死亡病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讨论会。 (二)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单科进行,亦可多科联合举行。有病理检查的病例,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 (三)举行临床病例讨论

14、会,主持科室要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与会人员,以便做发言准备。 (四)临床病例讨论会由主治科室的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和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检查、治疗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做总结,主持科室要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归入病案。 二、疑难病例讨论 凡遇疑难病例,要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召开讨论会,有关人员参加,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术前病例讨论 一般手术经主治医师决定即可,但中、大、重大疑难手术或开展新技术的手术,必须术前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主治医师、手术医师、麻醉师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注意事项、术后监护要求等,讨论情况整理后记入病案。 四、死亡病例讨论 (一)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二)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当日完成), 并报医疗护理部和院领导。 (三)用于做尸检的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护理部及院领导参加。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整理后主治医师签字,入病案存挡。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 会诊制度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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