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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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摘 要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也需不断借鉴国外一些发展比较早且经营好的新型农业。中央对河南省也逐渐开放政策来鼓励开展新型农业的经营,河南省新型农业的经营属于初期探索阶段,也面领着许多风险包括: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面临的风险、自然资源稀缺使农户无法大规模实行进行农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融资风险以及新型农业经营者最低收入保障风险等。这些风险需要河南省农业保险来给予保障,但河南省农业保险还没有就新型农业经营做出更好地服务对策。本篇论文就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于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包括新型农业保险、“银行保险”、综合农业保险以及最低收入保障等想法。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土地流转/最低收入保障THE 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ERVICES FOR THE NEW PRINCIPAL OF AGRICULTURAL FARMING IN HENAN PROVINCEABSTRACTChina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lso growing, but also need

3、to constantly learn from some of the earlier development of foreign business and good new agriculture. Central Henan province is gradually opening up of new policies to encourage business in agricultur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in Henan province belonging to the early stage of exploration, but a

4、lso led many face risks include: land transfer system is imperfect, the risks, the scarcity of natural resources so that farmers can not large-scal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sk faced by agricultural operations, financing risks, and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MGI risks. These risks need to be given to

5、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Henan, Henan Provinc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t do not make it a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operation to better serve countermeasures. This paper on agriculture in Henan Province in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ervices business entities to make some of

6、my own ideas, including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ank insurance, agribusiness insurance and minimum income guarantee and other ideas.Key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griculture Insurance / Land transfer / Minimum income guaranteeII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前言1第一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2第一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与种类

7、2第二节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3一、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欧美国家的比较3二、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日本的比较4第二章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风险4第一节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历史4第二节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风险5一、 新型土地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5二、 土地资源的稀缺所带来的风险6三、 新型农业经营者融资所带来的风险6四、 新型农业经营者收入所面临的风险7第三章 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7第一节 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7第二节 河南省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足8第四章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考9第一节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9一、 适时

8、推出最低收入保障保险9二、 提供农业综合保险9第二节 拓展农业保险营销渠道10第三节 尝试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融合10结论12致谢13参考文献14前言最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科技化,信息化的发展,传统农业逐渐落后。与其说是落后,不如说是跟不上快速发展的今天,各地特色的新型农业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转折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对我国农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发展好它,尤其是我国的农业大省-河南省。但据最近的几年的调查来看,河南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面临着巨大的难题,它的发展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它存在在许多风险,经营主体的保障风险、自然环境的约束风险、土地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等。但是目前

9、并没有人提出利用农业保险更好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河南省农业保险也没有相关的具体政策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为了使河南省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业保险,丰富农业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作出以下调查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第一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第一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与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一些规模大,专业化,信息化,机械化和市场化农业经营主体,它们具有专业的管理,机械化信息化的操作流程以及大规模向市场输入的能力。它不仅要横向与纵向结合发展,还要综合多元的发展,这种“三位一体”的发展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与销售一体的发展。这

10、样既省成本,有多产多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新的生机与机会。这种新型农业主要包括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专业大户以及农业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家庭农场首先被提出是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实施,明确其农场认定标准,制定财政政策、土地政策、金融以及保险等方面的政府扶持政策。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字如其名,它主要是指一些种植面积大或养殖数量多的农场主,应为规模大,范围广,其管理手段也比较专业。种植业按种植作物

11、主要分为粮食(水稻)、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和中药材等,养殖业主要有猪、牛、羊、鹅、兔等禽类养殖大户以及水产养殖大户、养蜂大户等。只要种植或养植达到一定的规模,就可以登记注册,享受国家政策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是在某行业内有一定号召力、影响力,能起到先锋带头作用,能在整个行业乃至整个区域形成一种引导、示范作用,甚至能带动国家发展的企业。它主要是生产生产加工企业、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着先锋开拓市场、引领创新科技、调动农户积极性以及发展整个区域的重要责任。国家对龙头企业也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金融优惠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减免政策等。自2007

12、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走向合法的道路,该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一些同类的或相似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发的走到一起,自愿的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经济互助组织。其成员为其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还包括一些基本农业资料的购买、产品销售、加工、运输等方面的服务。农业服务组织是一种服务覆盖面积广、政策性强、责任心强、服务资金昂贵但服务收费却低廉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它负责农作物的产前服务、产中服务、以及产后服务。农业服务组织又可细分为:会计核算服务组、种子苗木服务组、信息技术服务组、

13、资金服务组、防疫免疫服务组等细分组织。第二节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一、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欧美国家的比较法国的农村合作社、德国的家庭农场、美国的农场制的发挥都要比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好,我国正处于实践的阶段,需要一步步的探索前进。法国的农村合作社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时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市场竞争变得十分激烈,促使农业快速发展,但是家庭农场又不满足其需求,所以促使农场主们纷纷联合,组成农村合作社。法国的农村合作社迅速走红,其数量和范围也远超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它们从一开始就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科技化、机械化的生产,并很快普遍。中国的农村合作社虽已开始实施,但规模

14、过小,农民土地也有限,基本还是以分散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经营生产模式,所以农民收入过低,使得很多人还是得外出打工,所以中国的农村合作社不能很快发展。德国的家庭农场也是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属于战败国,所以其农业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德国政府就大力扶持、鼓励家庭农场的建立。德国政府设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土地所有者买卖土地,并鼓励其利用信用贷款购买土地,使得德国的农场主们迅速建成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政策。所以德国的家庭农场在政府的引导并扶持下逐渐发展壮大。但是中国的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在自我摸索的道路上,政府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但并没有加以引导与帮助,也没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来规范其前进。美

15、国的农场制得益于美国的宏观调控一系列规范的政策。众所周知,美国是地广人稀。再加上美国实行土地私有制,所以其家庭农场根本就不需要联合成农民合作社就有大范围的土地来耕种。美国的家庭农场规模大,集约化,规范化,现代化,几乎已成为家庭农场的典范。并形成公司制农场,更加规范的管理与经营。现在美国共有家庭农场186.44万个,公司制农场6.43万个。而我国的家庭农场刚刚起步,还谈不上规模经营,另外我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我国只能以家庭或村民为单位经营,农民也不是能十分感觉到家庭农场带来的好处,规模不够大,人口又众多,农民收入也没有基本的保障所以导致其并不能很快并很好地发展。二、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日本的比较日本和我国相比,也有众多人口,而且没有我国土地面积广阔,但日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比我过更好的发展。日本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主要是因为行业的很好带动,日本的农协发挥出很大作用,它帮助“核心农户”和其合作组织进行土地的租赁和委托,帮助日本的农业能很快的进行集约化的生产与经营,同时政府大力鼓励新型农业的发展,所以日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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