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学中的共同治理与弹性学术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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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大学中的共同治理与弹性学术参与模式编译自 Susan Lapworth, Arresting Decline in Shared Governance: Towards a Flexible Model for Academic Participation. Higher Education Quarterly, Vol. 58, No. 4, October 2004, pp 299314.耿益群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中心博士,新华社特约分析员由于市场因素不断介入高等教育领域,在英国高等教育领域中以“法人”(corporate)为中心的治理模式与传统的“协商”(consensual)的学

2、术途径之间的力不断加强。很多人很不情愿看到学术人员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的削弱,很多学者开始关注所谓“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的传统是否能够延续下去的问题。有些学者持非常乐观的态度,认为“共同治理”的传统不会衰落,学术人员可以通过将“法人”模式与“协商”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地参与院校管理。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领域学术人员参与程度降低的历史的审视,学者们分析了大学中“法人”治理模式所存在的根本问题,提出了具有弹性的共同治理模式。一、至高无上的学术权力1974年,穆迪和尤斯泰斯(Moodie & Eustace)认为英国大学管理中的权力应由学术人员掌握,因为只有

3、学术人员才具有能力和资格来规学者的公共事务。他们通过伦敦大学自1836年以来管理结构的变化说明,20世纪英国大学管理权力从外行控制向由学术人员控制的转变,大学的管理越来越由学术评议会(Senates)主导,形成了自我管理的学院式的结构(collegial structure),学术人员以“绅士的风度”参与实际管理。显然,20世纪英国的大学主要是部自我管理的机构,几乎在所有主要领域的决策都是由学术人员做出的。1974年,这种状况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与三十年前没有什么区别。2002年,学者迪尔洛夫(Dearlove)进一步说明了这一事实。他认为,应该谨慎做出“协商”的大学管理模式已成为昨日黄花的判

4、断。他对自我管和学院式风格(collegiality)的概念进行说明,认为学院式风格指的是财政独立、参与、共同的价值观、学术人员的平等地位、将非学术人员排除在外。穆迪和尤斯泰斯认为,评议会是做出学术决策的重要场所。但是他们认为学术评议会并非一个包括所有学者在的平等的机构,事实上,评议会更多地是由教授职位的学术人员主宰,并不能够代表院校的所有领域。因此学术自我管理部产生一系列的力,诸如拥有权力的学术人员和没有权力的学术人员之间的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就无法讨论目前学术人员参与院校管理的问题。穆迪和尤斯泰斯所探讨的学术人员至高无上的权力发展到今天,在高等教育领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精英的高等

5、教育体系已经发展为大众化的高等教育体系、大学的资助不断减少、外部审查越来越多等等。因此,有学者认为,与大众化和市场化相关的各种因素使得大学独立自主的权力难以为继。大学不再是由国家资助的、财源充足的自治机构,学术人员也不能够再以学院式的方式管理自己,也不能够再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教学和研究。目前,教师评议会和教授会(Faculty Boards)阻碍了院校对外部环境做出迅速反应的能力的发展,并在寻求咨询和协商的文化和快速做出复杂决策的要求之间产生了力。应该认识到,与1992年以前的院校相比,1992年以后的一院制的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模式中,至高无上的学术权力已不复存在,学术委员会(Academic

6、 Boards)的权力受到削弱和限制,学术人员在院校中的呼声日渐微弱。但高等教育中的很多因素还和从前一样,比如,教学和科研以与大学的组织特点等。这些特点使得即使发生了很大的外部环境的变化,高等教育中的学术人员参与管理的机制仍然能够得到加强。值得注意的是,穆迪和尤斯泰斯曾指出自我管理的学术人员应该对“他人”负责。随着高等教育的变化,“他人”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并成为大学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利益攸关者”(stakeholders, 包括学生、雇员、资助委员会和社会等)成为一个时髦的词汇。问责(accountability)和效率的要求促使大学追求管理效益。同时,对学术人员不能够管理其自身事务的

7、批评之声迭起,似乎使得在大学部建立一个由外行主宰的管理机构变得越来越重要。二、管理机构的作用目前英国大学的立法框架中,都视管理机构(the governing body)为大学中最重要的机构。英格兰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HEFCE)明确指出董事会(Council)是院校的管理机构,负责大学从英格兰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获得的资金依据“1992年法案”得到合理的使用。大学董事会主席委员会(CUC)也指出,董事会负责大学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并罗列了在立法围董事会成员的一系列的关于健康和安全、保护言论自由等方面的职责。规学者对公共事务的权力现在归管理机构所有,学术人员的参与管理的活动被边缘化:管理是针对学术

8、人员的,而不是由学术人员进行的。这种模式对“共同治理”模式造成了直接的威胁,在董事会的规下,如何实现学术人员“共同”的管理作用的问题令人难以回答,似乎管理问题已经远离学术人员。关于的管理问题以与董事会等管理机构的观点很多,杰瑞特(Jarratt)认为,董事会应该将其权力置于“保守的”评议会之上;迪尔英(Dearing)强调,董事会是大学的最终决策机构。最近,兰姆勃特(Lambert)的观点最为引人注目。兰姆勃特出身于商界,自称为高等教育的革新者。他非常欣赏法人治理模式,认为其依据是1992年的法案,而根本没有考虑这种模式是否适用于大学。在他的著作的关于大学管理的章节中,除了必须在介绍部分谈到“

9、学者共同体”(communities of scholars)之外,很少提与学术群体,就更不用说学术人员在大学核心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了。1996年,诺兰(Nolan)曾在“凯德勃雷报告”(the Cadbury report)中强调由非行政人员对大学进行监督,以应对公共部门问责的要求。兰姆勃特舶来了这种监督作用,认为管理机构应该建立监控机制以对外部问责做出反应。但要求这些管理机构的措施要符合院校的任务和战略、符合院校长远的计划,达到绩效指数和年度预算要求,符合利益攸关者的利益。这种对利益攸关者的要求的关注,尤其是在大学的教学和科研与当前政府政策相结合的情况下,由于这些利益攸关者促使管理者为短期的

10、利益所驱动,对大学造成了真正的威胁。共同治理的机制可以保护学术人员在所有利益攸关者中占有一席之地。应该注意到,“凯德勃雷报告”的建议没有强迫非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此类事务,而是希望将此类事务留给行政人员处理,比如说,副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应该毫无疑问地具有这种能力。巴尔福(Bargh)等认为,这种管理人员是作为代表院校的理智的法人还是作为使院校保持高水准的委托人问题仍然没有的到解决。这一问题在“兰姆勃特报告”发表之后似乎得到了解决,报告的建议似乎对两者都很有利,但至于由外行组成的管理机构的效率问题则仍然没有解决。这些管理人员如何在一年四次会议中解决这些外行既能够有效地担任其行政职务又能够充

11、分了解院校呢?由此,可以清楚地了解在此类管理模式之中学术人员的作用的真正问题所在,也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在一个主动的、有很大权力的外行管理人员与一个被动的、充满抵触情绪的学术人员之间的紧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共同治理的原因所在。然而,应当避免将法人管理模式视为对于一般公共部门不适用,尤其对于高等院校来说。海格斯(Higgs)认为非行政人员的作用在于其能够提供某些帮助,提供一个不同的法人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能够平衡非行政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权力。他指出,在董事会中至少应该有包括主席在的一半成员是非行政人员,而行政人员在董事会中也应该有很强的力量。“海姆佩尔报告”(the Hampel Report)

12、是对“凯德勃雷报告”的进一步革新,加入了一些谨慎的假设,指出应当关注结构和过程问题,认为一味地认为所有关于结构的规则和条款都能够成功的发挥作用的想法是很危险的。如果不能够保证法人管理模式能够成功地在商界发挥作用,那么应该对这种结构是否能够在学术解发挥作用更为谨慎。从这两种关于法人管理模式的观点中可以看到,没有唯一的“法人”管理模式,而且,有各种各样的例子,这些例子都各有其优缺点,都可能不同程度地与大学相关。因此,仅仅因为“迪尔英报告”和“兰姆勃特报告”认为那些模式不适合就简单拒绝所有来自私利部门的经验教训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对于1992年以后的大学来说,这种重点向管理机构转变的状况,要求修改其目

13、前的法定的机制,以使之融入“引进的、问题重重的、商业气息浓重的模式之中,并高度依赖非行政管理人员”。这里可以看到,共同治理衰落的一个极端的例子,而共同治理正是在兰姆勃特模式中所急于抛弃的东西。在1992年以前的两院制的院校中,重点发展管理机构也引起了在董事会和评议会之间的紧关系,主要表现在学术事务当中。即使大学宪章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评议会也一般被认为是关于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有必要重新估价和重新界定董事会和评议会之间的界限,在1992年以后的院校中需要重新估价和界定管理委员会(Board Governors)和学术委员会(Academic Board)之间的界限。至少需要所有与这两

14、个机构相关的人员共同了解彼此之间的关系。施埃托克(Shattock)指出,关于管理机构有效性的最突出的一点是越来越大的对于董事会与评议会或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的兴趣以与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的准确界定问题。这阻止学术人员参与大学管理程度的降低,并为共同治理的延续提供有益的动力。三、学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的兴起通过对学术人员参与管理的程度的降低状况从穆迪和尤斯泰斯生活的时代到兰姆勃特生活的时代的历史性的考察,可以看到这一阶段在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变革。然而,目的不是仅仅为了简单了解管理机构和学术群体之间的简单而直接的关系问题,而是为了了解围绕学术人员参与

15、大学管理的复杂演变过程所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政府政策的变化、学术工作的本质、大学的管理以与学术人员本身选择参与管理的程度等。迪尔洛夫(Dearlove)从大学在创造和传播知识的作用中的组织影响出发,认为学术人员作为职业人员,知识的手工艺者,需要具有自主独立工作的权力。这种自治通过良好的精英制度中的自我管理和整体的学院式的传统得以维系。传统的小规模的精英模式下到大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点要求将学术劳动过程视为一种自我规、前福特主义(pre-Fordist)的手工艺活动。正如迪尔洛夫充满希望地指出的,这种手工艺活动的界定,没有将其常规化,又不允随意的外部的科层控制。科层控制是在大学从精

16、英机构发展成为大众化机构后才被引入到大学之中的。这在教学方面更为明显,传统的方式被摒弃,要重新评估什么是最有效的方式,在这些方式中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成为必要的手段。从指向部的手工艺的过程发展成为指向外部的类工业的运作形式,这种形式要求在院校水平的高度整合和协调。研究活动不需要同样程度的院校组织,似乎能够抵御这种海尔赛(Halsey)定义为被无产阶级化(proletarianisation)的命运。但是即便在研究领域,院校对良好绩效的要求也促使院校积极管理科研过程,实施企业化的管理。如果说学术工作在过去意味着独立和自我管理,现在则越来越强调院校在大众化的体系下对教学的管理,这引起了一系列的关于学术人员在某些领域中的作用的问题,这些领域传统上被认为是学术人员无可争议的领地。在“手工艺劳动者”和在核心学术事务的决策过程中的管理人员潜在的冲突构成了对于共同治理的又一威胁。这种问题在1992年以后的大学中更为普遍,但在宪章大学中也越来越明显。由学术工作的无产阶级化和非职业化所产生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与管理主义的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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