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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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1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审计 监督,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合理控制造价, 促进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维护投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1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1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开 始至竣工决算正式编制完成止与其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 规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建设过程中的重 要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

2、包含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 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技改工程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 位)。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审计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跟 踪审计相关制度、标准、方案等文件的制定、解释和修订;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 认为需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复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 建议,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按规定办理需要办 理的与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有关事宜;财务产权部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 算

3、审计。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设有二级建设经营单位的所属公 司(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集团公司审计部授权委托建设项目的 审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负责将审计情况及 结果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定标准限下建设项 目和单项工程的审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 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审计情况及结果按规定报 集团公司审计部。第八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及所属单位对外委托建设项目审计业 务时,应按规定在集团公司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中选择确定审计中介 机构,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

4、核,对中介机构是否按合 同规定履行职责,是否存在与施工单位等串通舞弊的行为进行督促和 监督。第九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对外委托审计工作行为,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项目建设单位与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建设项目 审计咨询业务约定书,应在集团公司审计部指导下进行。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迎审配合工作,其所属计划、 工程、财务、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准备好审计所需相关资料、文 件,汇总整理后提交审计项目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协调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合作单位的配合审计工作。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立项、设计 (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量变更、设备和

5、材料采购、 工程投资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决算等建设过程各阶段、各环 节管理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具体详见1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标准。第四章审计原则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参股建设项目除外)无 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原则上均应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在坚持全面性原则的同时, 还应体现重要性原则,制订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采取审计方法 要根据电力项目的建设特点、建设规律,根据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管 理模式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监督状况,注意突出审计重点,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在审计工作中,要做到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 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审计预控

6、、事中审计预警和事后审 计监督相结合,将“风险、内控、绩效”三大审计评价与建设项目的 “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在各个环节有机融合,努力实现增值 型审计的目标。第十五条 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特别是进行项目全过程跟踪审 计,要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单位密切协调、合作参与。审计 工作还要注意与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 检查相结合,提高审计效果和效率。第五章 工作目标及工作方式第十六条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加快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 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促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节 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和杜绝项目建设期 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发

7、生。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程度大致可分为 新开工项目、建设施工项目、竣工阶段项目三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状况,并结合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 开展建设项目审计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按重点对项 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并可以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 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第六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程序应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 工作阶段:、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确认任务、审前调查、收集资料、 业务培训和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1. 审计项目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应对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

8、 等进行确认,书面征求工程、财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需关注事项、问 题的有关意见,落实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工作任务和责任。2. 组织对审计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了解被审计项目的行业 特征、公司概况、项目特点和审计需求;了解被审计建设单位的基本 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 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评估被审计建设项目的审计风险;了解被审计 建设项目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 体工作范围。3. 与被审计建设单位接洽与联系,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提供所需资料清单。4. 拟定和完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审计程

9、序与方法、审计组织与人员构成、审计配 合与沟通等。外委项目需将方案、计划报委托方备案同意后组织落实。二、实施阶段审计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1.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 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 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2. 根据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测试,明确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造价资料等账册、文件,盘点实 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说 服力度的审计证据,为编写审计报告打好基础。3. 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 工作底稿,主审

10、人员和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 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起草审计报告初稿。三、报告阶段1.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意见, 待审核同意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征求被审计建 设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10日内核对审计事实,签署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2. 经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报上级主管 部门或委托方。3.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计部要求和 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审计工作档案移交上级主管部 门或委托

11、方。4. 为积累经验,改进问题,不断提高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项目组应对审计业务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 并将工作总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第十九条为确保审计内容事实清楚、审计结果准确无误,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项目组在现场踏勘、审计取证、审计内容签证等 方面,应按以下规定要求办理:一、现场踏勘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对以下项目原则上必须现场踏勘核实:1. 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2. 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3. 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4. 交付使用的资产;5. 工程结余设备物资;6. 预留的尾工工程;7. 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二、审计取证审计人员在审核以下情况时,应当

12、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1. 变更工程设计;2.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3. 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4. 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5. 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6. 计划外工程项目;7. 工程结算与合同内容不完全相符;8. 资金使用或财务支付违反规定;9. 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三、审计内容签证审计人员审核建设项目结算以下情况时,应当向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获取必要的签证:1. 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 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 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 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第七章对外委托及复审管理要求第二十条为督促对外委托审计项目取得实效,委托人可以对 受托人审计工

13、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发现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误差率超过2%时,其误差率为2%3%的扣审计费的5%;误差率 每增加1%,扣审计费用比例上升1%。发现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核定 额误差率超过1%时,其误差率为1%2%的扣审计费的5%,误差率 每增加1%,扣审计费用比例上升1%。误差率=X100%委托人检查和抽查结果一受托人审计结果检查事项金额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复审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到 复审通知书后,原则上应确保复审之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预审 审定额的90%。在本办法下发执行之前的建设项目如需复审,累计支 付工程款已超过预审审定额的90%的,按实际已执行比例控制。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复审,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复审中 介机构与预审中介机构不得为同一家,不得具有关联关系。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可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 司审计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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