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防火项目Fuf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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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火項目)第七十條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重要構造之柱、樑、牆、樓地板及屋頂部份至少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自頂層自頂層自頂層 層 起算不起算超起算第主 超過四過第四十五層 要 層之各層至第以上之 構 數 樓層 十四層各樓層 造 之各樓 部 份 層 牆外承 重 牆一小時一小時二小時 非防火帶以內一小時一小時一小時 部 份 承 牆重防火帶以外 牆 部 份 半小時半小時半小時壁 分 間 牆一小時一小時一小時 樑 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 柱 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 樓 地 板 一小時二小時二小時 屋 頂 半小時(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樓層面積者,其防火時效 應

2、與頂層同。 (二)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二、樓梯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無筋混凝土造、磚造、石造、水泥空心磚造。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第七十一條 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左列規定: 一、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才時得為七公分)或 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八公分)。 (三)鋼骨造覆以厚度六公分以上之石棉者(限於比重在三以上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3、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使用輕材骨時為八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第七十二條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但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 護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

4、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 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 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三)木絲水泥板兩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八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沬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分以上者。 (五)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沬混凝土等其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且單邊之版 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粗邊寬度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

5、三)鋼骨造覆以厚度四五公分以上之石棉者(限於比重在三以上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五公分)以上,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時 得為六公分)。 (四)鋼骨造覆以厚度四五公分以上之石棉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

6、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但用以保護第七十五條 防火設備: 一、甲種防火門窗。 二、乙種防火門窗。 三、防火牆及防火樓板。 四、裝設於開口處之撒水幕。 五、裝設於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分以內之通風孔,且以鐵板、水泥板或其他類似材料 所造之防火屏;或裝設於高出地板面一公尺以內之通風孔,孔目在二公厘以內之金屬 製網,視同防火設備。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 百葉等配件或構材。 防火門窗依其防火性能分為甲種防火門窗及乙種防火門窗,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甲種防火門窗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二、乙種防火門窗應具有三十分鐘

7、以上防火時效。 三、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四、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門扇下緣距離 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十公分。 五、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六、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运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措施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 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8、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 防火門。 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 廊者,不在此限。第七十七條 防火牆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作為防火區劃之防火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外牆之 應為防火牆構*y者, 其防火時效依本編第七十條外牆之規定。 二、防火牆上需設開口者。應依第七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裝設寬度及高度不大於二五 公尺之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以及其他防火設備。 三、依本編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所列構造之建築物所區劃之防火牆應突出建築物外牆 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防火牆交接處之外牆有長度九十公

9、分以上為防火構造者得免突 出。 四、木造建築物之防火區劃防火牆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獨立式構造,並不得為無筋混凝土或磚石構造。 (二)防火牆應突出外牆面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防火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有長度 三六公尺以上為防火構造且無開口,或雖有開口但裝設防火門窗者,該防火牆得 免突出。第七十八條 防火樓板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樓板應具有之防火時效依本編第七十條之規定。 二、防火樓板應突出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為防 火構造者得免突出。 三、樓板下設有天花板時,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第四節防火區劃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

10、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 、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但供左列使用,無法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觀覽場、集會堂等之觀眾席部分;體育館、零售市場 、學校、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 一。第八十條 重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其構造未具備本編第七十條規定防火構造之 防火時效者,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防火樓板、甲種防火門窗等予以區劃分隔。第八十一條 木造建

11、築物,其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 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甲種防火門窗等予以區劃分隔。第八十二條 本編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左列之建築物,但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 ,以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為限。 一、體育館、工場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二、本編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所列舉之部分。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樓梯間及昇降機間外,應按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 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二、自地板面起在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 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得按每二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 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三、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 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等區劃之。第八十四條 連棟式建築物,其建築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且屋頂為木造屋架時,應在長度每十五公 尺範圍內以防火牆區劃之。第八十五條 貫通防火區劃牆之風管,應在牆之兩側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第八十六條 分界牆及分間牆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三溫暖、視聽歌唱業、理容院、電影院(戲院)、酒家、酒吧、歌廳、舞廳、夜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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