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整理)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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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绩进步,以下为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的全部内容。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1、 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

2、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2、 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

3、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3、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4、

4、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5、 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

5、效。6、 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7、 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8、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

6、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9、 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

7、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统称原始习惯。原始习惯对全体氏族成员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原始习惯一般包括性禁忌、血族复仇、同态复仇。11、成文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又称制定法,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与不成文法共同构成法律渊源。12、不成文法: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又称非制定法,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与成文法共同构成法律渊源。13、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

8、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法按照其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14、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了程序法和实体法。15、根本法: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或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即为严格的宪法。只存在于成文法国家。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总称,

9、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16、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从广义上讲,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法的基本属性。一般法的效力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认为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锁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17、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有以下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异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法律要素质

10、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发程度的重要标志。流行的法律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命令”模式,规则模式,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律令、技术、理想模式。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18、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钮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19、法律规

11、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有三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的内容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高。20、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作用:(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

12、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是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21、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2、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特

13、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某一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若干子部门(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23、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特点:(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可分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合法的法律行为和非法的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包括法律行为的

14、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24、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法律规范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部门法律关系(2)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3)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40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5)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25、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法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主体有三类:自然人、组织、

15、国家。26、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特性:(1)客观性(2)有用性(3)可控性(4)法律性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有五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27、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特征:(1)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2)是有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种类:(1)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2)肯定式法律事实和否定式法律事实28、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

16、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有三种学说: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法律责任一般由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法律责任的种类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29、法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最主要的是“关系”,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1)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2)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3)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4)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5)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5)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为分工、抑制、导向、缓解、感染.30、正当法律程序:是一种为了抑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与交涉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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