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汽车吊安全生产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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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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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协议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和城建安发2003486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明确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在施工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为使承租方在使用设备前,能充分的了解起重机的性能,确保汽车吊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明确设备的出租方(简称甲方)和承租方(简称乙方)的责任,特制定如下安全协议:一、 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规定,负责车辆道路行车安全。2、提供汽车吊的性能、力矩和技术交底等资料。3、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功能齐全、有效的起重设备,夜间具有照明和臂尖警示灯。汽车吊司机必须熟知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2、及安全操作规程.4、负责配备大钩以下的扁担、吊索具、卸夹、小吊钩等日常用具。5、根据甲乙双方的合同内容或协商结果,如由甲方指派信号工,应负责信号指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6、指派汽车吊司机,并要负责司机的安全教育、思想教育及上级行业会议精神的传达,以及司机全过程行为的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司机同时应遵守以下条款和应该享有的权利:进入现场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严禁从汽车吊上往下扔烟头、杂物,或饮食及有碍安全的行为。严禁司机带病上车、疲劳驾驶和酒后作业,日常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工作班前、工作班中、工作班后)。汽车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施工中对违反“十不吊”(即:被吊物重

3、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的行为有权拒吊和不吊。严禁汽车吊带故障作业,遇有汽车吊故障立即停驶,及时修理。作业区域内遇有高压线,不在安全范围内,严禁吊车作业.安全范围即:1千伏-垂直1.5米(水平1米);115千伏-垂直3米(水平1。5米);2040千伏垂直4米(水平2米);60110千伏垂直5米(水平4米);220千伏-垂直、水平均大于6米.二、乙方职责:1、要根据施工现场条件、任务及周边情况,给甲方汽车吊司机做好安全和任务交底.2、要有足够支放吊车的场地。根据

4、所吊物支放汽车吊的场地和存放物支放汽车吊的场地,有无地下管道、暗沟、电缆管线等情况,及时通知吊车司机,如地基有缺陷的,需要处理方案。3、严禁领导违章指挥,应指派有汽车吊指挥操作证的信号工指挥汽车吊作业,信号工必须遵守汽车吊作业“十不吊的规定,杜绝无证或违章指挥。4、严禁无关人员在吊车作业半径内停留、玩耍,与本作业无关的其它工作。5、遇庞大物体、超高、深基坑或特殊环境作业,要有吊装方案。6、遇物体庞大或超重物,需要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抬吊方案,选择两台性能应相近起重机,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三、事故处理:1、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机械设备事故,乙

5、方作业人员或甲、乙方以外人员伤亡的,甲方应参照国家现行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并配合乙方处理一切善后事宜。2、由于乙方或乙方作业人员个人责任造成的伤、残、亡事故,由乙方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乙方作业人员个人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报甲、乙双方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一份,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设备退场之日止。 汽车吊出租方 汽车吊承租方(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合同编号: 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轮胎式汽车吊租赁)出租方: 租赁方: 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地铁八号线七标项目部 年 月 日轮胎式汽车吊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城建集团有

6、限责任公司北京地铁八号线七标工程项目经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1 设备和工程概况1.1 设备状况: 提供的吊车性能必须符合施工要求,技术状况良好、机械不能有漏油、尾气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各种证件、手续齐全。1.2 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 1。3 使用单位: 北京城建集团地铁八号线七标项目部 1。4 工程名称: 地铁八号线07标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核定吊重备 注2 租赁期限和租金2。1 根据出租方具体

7、情况和承租方的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的设备租赁期限暂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具体时间按设备进场后双方验收办手续之日至通知退场之日止)。2。2 设备租赁价为: 元/日或 元/月;大写金额: 2。3 租赁价包括以下内容:2.3.1 ( )设备的燃料;2.3。2 ( )司机的工资、奖金等费用;2。3。3 ( )各种违章罚款;2。3。4 ( )设备进出场费;2。3.5 ( )装卸工人的费用;2。3。6 ( )机械设备维修及保养费及设备的年检费;2.3.7 ( )养路费、过路、过桥、保险、车船税;2.3.8 ( )随租用设备附属工具(如:吊钩下的扁担、吊索具、卡环、小吊钩等);2.3。9 其它

8、 。注:本条中在括号内填“”为有效款项,填“”为不发生条款 3 租金的支付3。1 租金在设备启用后 月起开始支付,最后一次付款在设备停用后, _内结清.3。2 承租方每月按出租方设备任务书的有效签认单为月计算依据合计租赁费;包月租赁的设备,以月为单位计算合计租赁费,最后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非出租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月租赁价双方协商。4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4.1 出租方:合同生效后按以下执行4。1。1 出租方必须提供机况合格,性能满足。4。1.2 符合机械噪声排放GB1252390标准以及防漏油等规定。4。1。3 轮式汽车吊必须经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检测合格发放有效牌号;起重机械经北京市

9、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发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租赁资质等相关资料。4。1.4 司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身体健康。4.1。5 司机必须做到随叫随到,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维修保养设备,不得刁难承租方,服从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虚心接受各级安全部门的检查,否则,按承租方的规定接受处罚。4。1.6 因司机违章或设备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人身及设备事故(含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承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4。1。7 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出租方修理人员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如停机超过24小时,每延误24小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减收

10、1/25的月租费。若发生48小时之内仍无法修复的故障,无条件接受承租方处理(处理办法包括:退租设备替代、代修).4.1。8 每月向承租方了解租赁财产及司机的工作情况一次,虚心地、认真地听取承租方的意见,满足承租方的合理要求,不断改进工作。4。1.9 按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承担因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负责第四条中第4。1.2、4.1.3款所规定不达标而造成的一切费用.4。2 承租方:合同生效后按下列执行:4。2。1 承祖方要依据出租方提供设备的性能,进行吊装货物.4.2.2 负责向出租方提供作业现场的足够支放吊车的场地,有无地下管道、暗沟、电缆管线等情况。4。2。3 负责

11、现场安全交底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签订安全协议.4。2.4 负责为设备的操作手提供 条件。4.2.5 负责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4.2。6 承租方必须保证设备在每月的保养时间累计达到两天(尽量不影响正常的工作时间)。4。2。7 承租方因违章指挥造成人身或机械设备事故,负责赔偿经济损失。5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5.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但须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在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在本合同承担的责任。5.2 承租方如因工程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

12、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6 租赁期限的延误对以下造成租赁日期推迟或延误,经出租方代表书面确认,期限相应顺延.租赁价不做调整。6。1 遇不可抗力,责任各行其责,时间顺延。6。2 因出租方代表同意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6。3非上述原因,承租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10日内,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经双方协商,同意持本合同继续有效.7 违约责任7。1 出租方违约责任7。1。1 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1.2 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机械设备或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缺少有关设备、附件、配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出租方应负责修理,调换或

13、如数及时补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方负责。7。1.3 未按合同约定的自身责任未完成工作,承担由此造成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7.1。4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任何第三方损失)。7。2 承租方违约责任 7.2。1 未按承租设备的正当性能和约定用途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租用设备损坏,承租方负责修复。出租方有权收回所租设备、解除合同,由承租方承担并赔偿出租方损失。7。2。2 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出租方租赁费,在所应支付费用基础上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7.2。3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任何第三方损失)。8 争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解决争议的方式:向 昌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9 合同生效与终止9.1 本合同自签字并加盖“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地铁八号线七标工程项目经理部章之日起生效,承租方支付完租赁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9.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对车辆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4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10 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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