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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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意义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1.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原则,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

2、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应对能力,开展有效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坚持依法处置、科学防控的原则,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保证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执行。同时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原则,实现区域间的有效结合。 1.3概念及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

3、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分级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标准共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组织成员。指挥部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员因调动应及时调整,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督导检查工作;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布的I级、II级、III级

4、响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和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2.3各专业机构的职责 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类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5、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性质、危害程度及波及范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相关部门参与。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协调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划定控制区域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

6、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以正确引导舆论,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跟踪舆情,及时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县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制定、实施各类学校和托幼等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

7、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居委会力量,做好社区群众的防病治病的宣传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做好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

8、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检疫、查验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物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督,维护

9、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造、销售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畜牧中心: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县林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

10、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科技应用中的有关问题。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严格旅游团队档案管理,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通过旅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呼吁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和

11、本部门职责,做好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乡镇办事处在县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专业机构要健全完善的监测网络,并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重点要加强主动监测力度,并确保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专业机构对日常监测结果,及时分析研判,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上报到县突

12、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3.3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办事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责任报告单位时限为2小时之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根据现场调查确认

13、及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初步判断其级别及拟采取的措施,逐级上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和客观规律,特别注重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级别,强调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点场所(如学校、工厂)人员聚集地、重大节日或活动,要重点关注,采取高一级别的措施进行处置。 4.2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I、II、II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省、市发布,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IV级响应启动程序: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报告组织

14、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IV级响应事件或市卫生计生委认定为IV级响应事件启动准备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预案,必要时建议县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增援。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调集必要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等;划定控制区域;强制采取人员疏散(停止集市、停工、停课)及封闭被污染公共水源等强制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4.3.2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中拟采取的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4.3.3本县区域外的应急反应措施。 按照上级应急反应的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I级由国务院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III、IV级别分别由省、市、县组织实施。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态势时,应向上级请求援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先期处理措施,及时上报,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并调整相应的处置措施。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5.1终止条件 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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