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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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阶段,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过程。但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历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农民从其赖以为生的土地上剥离出来,弄不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价值上升,我国土地的户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妇的土地权益常遭侵犯,成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者。特别是城郊离异妇女,土地权益更难保护,成为城市化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郊妇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受侵严重 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城郊

2、的土地权益之争更加激烈。女性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因而引起城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有: 1、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权被侵害。因为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又牵涉到征地补偿问题,因此,许多城郊对妇女承包集体土地作出规定:凡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体收回。如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 2、城郊未婚和离婚妇女权益更难保

3、护。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城郊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当集体土地入股或被征用时,他们应该得到的土地分红或征地补偿,被村里制订的村规民约强行剥夺。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其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征地补偿款,常常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3、招婿女没有村民待遇。城郊的计划生育推行得比较好,因此独子独女户大量出现,有的城郊由于地理条件优越,女方不愿意嫁到外地去,就招婿到家,男方也愿意来落户。但许多城郊村庄都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

4、且不论你是否愿意都必须到夫家居住和落户,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也不准在娘家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是严重的男女土地权益不平等。 4、征地补偿将妇女分为三六九等。城郊富裕地方的征地补偿费比较高,许多村庄都限制妇女的公平享有。例如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城北区妇联联合于2021年7月调查处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妇女土地纠纷案。西宁城郊由于土

5、地征用较多,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变成了现金分配而显现出来。比如:小桥村的一片河滩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业补偿费时村委会规定,凡1982年12月31日以前已婚的姑娘(娶的媳妇),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1982年12月31日以后结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业待遇。再比如,经过韵家口镇政府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满40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30%;年满50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100%,其女补偿20%;40-45周岁,户口在本村的其子补偿30%,其女补偿20%;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30%。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

6、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对享有平等土地权的城郊妇女们的利益是严重的侵害。 三、对策:依法维权促发展 1、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具体化城郊妇女土地权利。城郊妇女在城市化进程中是社会的弱者,地方在征地补偿、就业安置等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城郊妇女的权。益保护,特别是要具体化和有可操作性,限制村规民约在法律和国家政策下运行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7、得侵犯的规定。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决前,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上述具体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调整的问题,与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 2、改进法规、政策的执行。首先,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其次,继续

8、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3、有效调适村规民约运行。中办202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4、制定农村妇女发展促进法,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在妇女促进法中,规定对妇女进步和发展的支持,促进农村妇女的就业和发展,壮大农村妇女维权的主体力量。同时,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从根本上维护农村特别是城郊妇女的土地权益。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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