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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类易发生火灾场所消防检查要点一、商场市场检查要点1.是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是否完整好用。3.是否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制度。4.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在单位周边及顶部搭建违章建筑、连廊以及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5.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6.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7.是否存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8.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或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存在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
2、竹现象,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9.是否制定灭火应急预案。10.是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11.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2.是否在商场、市场、集贸市场内设置仓库、员工集体宿舍等“三合一”、“二合一”场所。二、“多合一”场所检查要点1.“多合一”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内: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2.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3、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米;(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除以上场所外的其他“多合一”场所,当执行上述内容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3.检查住宿内部隔墙是否
4、采用不燃烧体,是否砌筑至楼板底部。检查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是否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4.检查场所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检查场所的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5.检查除厨房外,其他场所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电线现象;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管是否违规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是否超负荷用电;电器是否违规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是否限制周围可燃物。6.检查场所是否配备灭火器、
5、消防应急照明灯;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是否保持完好有效。7.“多合一”场所的其他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是否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1.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2.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与具备资质的
6、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每年是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5.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6.企业是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是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员工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7.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建强用好微型消防站;是否开展区域联防工作。
7、四、公共娱乐场所检查要点1.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是否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齐配好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数量和照度是否符合规定。4.卡拉OK厅及其包房是否按照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5.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单位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
8、安全区域联防机制;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设立微型消防站。五、群租房检查要点1.出租方、承租方是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职责。2.群租房密集区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设立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3.群租房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4.群租房所属建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5.是否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娱乐、仓储、生产加工等场所,是否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6.群租房属于合用建筑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是否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7.是否单
9、独设置不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充电点,楼道内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车。8.电气线路是否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装置,电气线路的规格是否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9.群租房的外窗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0.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楼梯是否达到耐火极限要求,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六、宾馆饭店检查要点1.是否制订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2.服务人员是否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且熟练掌握、使用工
10、作区域附近消防设施。3.是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4.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保持畅通,未锁闭,无任何物品堆放。5.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数量、类型、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正常。6.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向疏散方向是否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7.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完好有效。8.灭火器是否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类型、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定期维护检查。经营场所配置的干粉灭火器应选用ABC型,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不多
11、于5具。9.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是否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是否牢固,水枪出水是否正常;室外消火栓未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是否有专用开启工具,阀门开启灵活,出水正常。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能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并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处置并记录报警(故障)讯号。设有微型消防站的,是否掌握启动程序,是否与城市消防站联通。11.电气线路的材质和敷设是否符合规定。12.同一建筑内有多个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13.宾馆饭店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12、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动火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现场监护等消防安全措施;(2)是否将动火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3)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14.宾馆客房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客房内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所有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15.饭店厨房是否应符合以下要求:(1)与其他部位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在隔墙上开设的防火门、窗的耐火等级为乙级以上且未破坏防火分隔;(2)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为A级耐火等级;(3)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
13、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4)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厅,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掉装置。二、“十项必查”具体内容(一)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各类建筑(场所)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二)电线套管。各类建筑(场所)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各类建筑(场所)均应保持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外墙设置防盗铁栅栏一律拆除,居住类场所确需安装的,应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
14、、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并设置缓降器、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四)合用场所物理防火分隔。住宿场所与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合一设置的,必须实施实体墙物理防火分隔。(五)违规住人彻底搬离。各类建筑(场所)均不得违规住人,一经发现必须彻底搬离。(六)清理电动自行车。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七)拆除木质阁楼。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采用木质材料搭建阁楼,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八)拆除易燃材料。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九)群租房明确消防管理责任。严格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要求,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施专职管理员夜间巡查措施。住宿3人以上的场所,一律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住宿30人以上的场所,一律按照标准安装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明确专人实施24小时值守看护。(十)施工现场落实消防安全保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实施现场看护,配置临时消防设施和足够灭火器材,保障临时消防用水,依法依规实施动火作业,确保施工用电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