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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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姓 名: 谈磊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26 指导教师: 曾玉珊 职称: 副教授 2008 年6 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谈磊指导教师 曾玉珊摘要:近几年,司法领域中的民意力量的显现正成为一桩格外醒目的事件。刘涌案,王斌余案,许霆案等等,所表现出来的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正在越演越烈。对此种现象可做如下解释:由于现代传媒特别是网络的发达,民意的聚合显然超越了空间与特定群体的限制,因此,司法过程中的民意获得了前所未有

2、的强度并对司法审判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程度也随着时代的变化由以前的小范围影响扩大到全国。即便如此,民意也不应该决定司法审判。民意的性质以及民意的正确与否决定着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以及它的社会影响力。当民意的不断发展不断趋于理性规则化,民意终将成为司法审判中不可缺少的社会力量!关键词:民意;司法审判;影响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on the impact of the Revie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TAN Lei Tutor ZENG YushangAbstract: In

3、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power of public opinion in the area of the show is becoming a particularly eye-catching event. Liu Yong case, the Wang Yu, Xu Ting case, and so on, demonstrated by the public opinion on the impact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More and more serious! Of this phenomeno

4、n can be explained as follows: As modern media in particular, the network developed, the polymeriza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clearly beyond the space limitations of specific groups and, therefore, in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was an unprecedented intensity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ave a

5、 profound The impact!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ave the effect of the change with the times from the previous small-scale affected the expansion of the country. Even so, public opinion should not determine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nature of public opinion and public

6、opinion is determined by whether or not the correct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social influence! When public opinion tends to keep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rational rules, public opinion will eventually become indispensable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7、justice in the social forces!Key words: Public opinion;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Impact司法活动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正日益扩展,审判成为调控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与平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领域受到其影响和作用,司法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同时也正基于司法的重要,当人们几乎都开始深切地感受到它的强烈影响时,司法也就成为社会公众表达自己观点并致力于参与其中,推动它更趋公正的对象。这时,司法也就决非职业法律阶层所能包容,而是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和推进的了。面对强烈的民意,司法改革要做的不是拉起帷幕自导自演,而是以一种更为积

8、极的态度去吸纳整合民意,形成社会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在一个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司法本来就不是什么神秘的言论禁区,司法中的民意代表了一种多元的声音 。通过一个个真实的司法案件,民众来表明立场,流露感情,分享观点,这是一个健全开放社会的基本常态。民意关心司法,并非因为司法的运作与其他国家事务相比最不如人意,而是表明了民众的法律观念与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司法的地位与作用在民众心中得到更多的认可。司法审判过程关系到正义是否能够实现。这不仅仅是民众茶余饭后的谈资,而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如果在个案中别人得不到正义,别人的今天很可能就是自己的明天。因此,民众希望用自己的声音直接实现对司法

9、权的引导和督促,希望通过呼吁来纠正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偏差,甚至改变存在缺陷的司法制度。与此同时,执政党、司法机关也发出鼓励社会监督的信号,这一切使得司法不得不面对有增无减的关注与评论。1一、 问题产生的背景 (一)政策理论背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现今多数法院均以人民满意为追求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的通知,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广泛深入地进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宗旨教育,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重点解决裁判不公

10、、执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好法院的标准之一是人民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好法官的标准中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关心群众疾苦,热情为民服务。民意不可违,社会的满意度自是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评价标准。2008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与法官座谈时指出: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判不判死刑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言一出,舆论哗然。针

11、对王胜俊讲话中“要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广大网友见仁见智,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建议,法院在坚持以法律标准断案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民意。 (二)社会事件背景“刘涌案”:2000年7月,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被沈阳公安局抓捕。2002年4月17日,铁岭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刘涌、宋健飞死刑。然而,2003年8月,该省高级法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此项判决遭到了民众的强烈抗议,互联网成为无数人表达愤怒的渠道。网络媒体将刘涌描述为一个十恶不赦的“魔鬼”,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网络论坛要求判决刘涌死刑的呼声铺天盖

12、地。本案网络民意与司法博弈的结果,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史无前例地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改判刘涌死刑并且立即执行。 “宝马案”:2003年年底,一审法院以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一判决结果引起舆论哗然,10天之内就有22万条相关的网络评论。大批网民发帖子认为法庭量刑太轻,判决不公正,要求重新审理。在新浪网组织的“裁决是否公正”的调查中,超过91%的网民认为裁决不公正。由于强大的民意压力,黑龙江官方陆续出面澄清:先是几位省级领导公开表示与撞人者毫无牵连,之后是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中纪委也专门听取关于此案的汇报,公安部也把此案列为重点。哈尔

13、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公开表示:“请相信,我们会尽快给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一个负责任的答复”。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网络上的讨论被停止了,案件结果并未改变。 “王斌余杀人案”更是因民愤而吵得沸沸扬扬,本来故意杀死四人,理应判处死刑,可王斌作为一个长期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代表,基于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使这个案子一下陷入了情与法的冲突。民众对王斌余给予了莫大的同情。甚至有人联名写信要求法院宽大处理! “许霆案件”虽然已经宣告结束!但是他所带来的影响并没有结束.这场由于银行柜员机出错而引发放入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它所带来的关于法制的大讨论还在进行,有人说这又是一场全民法制意识觉醒的事件!该案件以戏剧

14、性的大转变引起全国人们的共同关注,除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之外,在一二审中反映出来的一些不公正不合理不正常的因素以及判决结果的离奇恐怕更是主要的原因。也正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感觉通过网络等媒体比较充分的进行了表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才使这一案件审判的结果向人民群众期待的方向有了较大的发展。二、对民意的界定民意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曾经提出过公意的概念,并将其与众意加以区分,认为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2由于对民意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认同概念,至今为止能够找到50 多个版本,所以想给民意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却绝非易事。难怪美国政治学

15、家凯伊(V. O. Key) 感慨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3刘昂学者认为,民意与卢梭所说的公意和众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又不能完全等同。一般意义上的民意,即人民意愿,是指大众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社会现象的普遍看法,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刘昂学者更倾向于把民意规范在司法领域内,她在解读司法领域内的民意一文中写道:司法领域中的民意,即大众针对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通过多种途径所表达的一种民众意愿,实际上是一种大众诉求。这一概念包含了如下要素: (1) 非政府的个人、公众和组织公开与非公开的意见表达; (2) 指向的对象往往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律事件和问题;(3) 在意见的表达上渠道广泛、形式多样; (4) 意见表达外观上符合朴素的法律正义理念。4腾威学者认为,所谓民意,又被称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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