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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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_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3、职业病防治(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

2、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矿山安全科_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_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_复查和治疗。4、职业病防治监督

3、检查(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6、本制度由该矿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各单位: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4、,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组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二条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5、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职工代表_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五条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第六条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第七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

6、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_)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矿和上级有关部门_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监科进行设计_。(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生产计划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7、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第四章作业环境

8、管理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安监科必须按照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9、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监科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第五章健康管理第十六条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_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_由安监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工资科。第十九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工资科报告。工资

10、科应及时向矿主管领导报告。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矿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_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一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规定执行。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工资科、安监科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

11、格式定期向矿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_年_月_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四条新建、改建、

12、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

13、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_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_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_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

14、划。3、负责_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_、实施、竣工验收。(三)员工职责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第十四条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

15、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第十六条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七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第四章职业卫生现场监测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依照_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_年)进行研究调整,报总经理批准。第十九条监测周期2mz十二(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_天。(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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