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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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公司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泄漏事故发生,建立了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管理,由各部门、各厂车间认真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三、一般要求: 1应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修理、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

2、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假设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纳其它安全措施。 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纳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8必须强化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

3、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强化气体监测工作。 13所有设备、管道、

4、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6依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

5、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状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坚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21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换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四、主要措施 1、防爆泄压。 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2在凹凸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

6、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假设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四周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优良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

7、、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强化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3、防止氧含量超标 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防火措施 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8、 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5、防静电放电 1以下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空气分开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四周,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

9、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6、贮运设施 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

10、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3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5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6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凹凸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7、物料排放 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2几种能互相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11、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保证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强化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五、等级划分 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制定。 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车间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改换。 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六、消防设施 1、厂内的消防设施,依据公司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合计。 2、室外消火栓,应依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显然标志。 3、必须强化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显然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腐蚀,四周不得有障碍物。 4、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常常处于优良,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改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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