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46530259 上传时间:2023-11-0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来源:中顾网作者:日期:1-0118 所谓补贴,广义上讲可以指政府活动的方方面面。由于对现代国家政府而言,负有协调社会方方面面均衡发展的职能,而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的重要手段就是财政政策。特别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福利国家的兴起,各个国家政府的补贴行为可以说非常普遍,往往是兼顾经济与社会福利乃至非经济因素,例如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补贴”,为拯救民族文化的补贴,对残疾人的补贴等等。从狭义上讲,补贴可以单指政府出于执行其政策或者经济政策的考虑,对一种或某些公司或者一种或一类产品以利益的行为。还可以更加狭义地定义,补贴为政府从执行其经济政策或者贸易政策的考虑,对出口公司

2、、出口产品、生产进口替代产品公司或者进口替代产品予以经济或者其她方面的利益的行为,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但是,所谓利益的说法事实上也可以作出非常宽泛的解释,例如交通、市政等基本设施,对于公司而言,显然减少了直接生产成本,也许获得巨大的利益,甚至远超过直接的补贴,而这些基本设施由于自身特点,往往都是政府提供多种财政补贴来修建的,那么对于这种补贴是不是也要纳入国际反补贴的范畴内呢?更进一步,一种国家政府在基本能源、通讯方面投入的财政补贴,甚至国家对于基本科学研究、教育、

3、医疗卫生等等领域的投资,乃至政府用于社会治安、法律的执行、社会保障等等方面的经费,最后都会减少公司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些费用事实上都要“内化”到产品成本中,那么如何考虑公司获得的这种利益呢?事实上,即便是各个国家政府对于外贸出口公司和出口产品的直接补贴,并不一定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往往波及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且大量的是一国国内的问题,有些和外贸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补贴问题,存在着多种理论和观点,其中不乏觉得补贴并不损害国际自由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理论,但主流的观点还是觉得补贴是一种政府支持的不公平竞争的手段,损害了国际自由贸易秩序。最简朴和普遍的见解觉得,一

4、国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也许产生种不利影响: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有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而也许受到损害。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予以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也许会削弱其她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由于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也许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某些成员国的出口也许受到影响,这是由于在第三国市场上,某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因此,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也许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

5、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2)来源:中顾网作者:日期:11-1 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体系来看,对于反补贴问题的规定也是几经变迁。早在GA中就对补贴问题作出规范。GAT第条在基本上规定了反倾销问题后,在第3款谈及“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指:为了抵消任何商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接予以补贴或补贴的目的,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税。”而“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拟定直接、间接予以补贴或补贴(涉及专门运送补贴在内)的估算额”则为反补贴税的最高征收额。ATT在第16条中专门对“出口补贴”规定说,“任何缔约方若准予或保持任何补贴,涉及任何形式的

6、收入或价格支持(例如农产品补贴中最多的就是这种形式),凡直接、间接用作增长从其境内出口任何产品,或者减少向其境内进口者,应当将状况告知缔约方全体”;凡“对任何其她缔约方的利益导致或威胁导致损害者,应讨论限制该补贴的也许性”。显见,这些表述相称模糊,并且对付或解决措施也相称软弱无力。1955年,在对GAT进行“大检修”时,对第16条增长了一种“B段”“对出口补贴的附加规定”。段对出口补贴采用一概否认的态度。B段第2款规定,“一种缔约方予以任何产品出口以补贴,会给其她缔约方的出口与进口带来有害后果,并对她们合法商业利益导致不必要的干扰,还会阻挠本协定目的的实现。”第3款又专门对“初级产品”,即“天

7、然形态的农、林、渔业或矿业产品,或者习惯上为准备在大宗国际贸易中销售要通过加工的上述产品”(第1条注)作出规定,避免对之信用补贴,并限制说,“该补贴不得在某种限度上引起该缔约国在该产品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公平的份额”。对“任何非初级产品”,第4款规定“从158年1月日或其后最早的可行日期起,缔约各方应停止直接、间接予以任何非初级产品以任何形式的补贴,凡其导致该产品的货价低于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向买主索要的可比价格者”。该款在执行时波及到两个条件:一是在该日期之前,规定不合用;二是出口价格要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后来实际使用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麻烦,因此缔约方全体决定暂停使用第款的合用,并在12年刊登声明

8、,对该第4款义务实行开放签字。许多发展中国家觉得将初级产品和非初级产品分开作不同规定是对她们的歧视,回绝签字,成果该款只对很少几种发达国家合用。三东京回合在79年达到的“反补贴守则”(正式名称有关解释与合用GT第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合同),其实体法规则重要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规定“反补贴税”,规定了反补贴税应遵循的国际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各国政府对国际贸易中使用补贴采用克制态度,并试图对TT第6条对出口与非出口补贴的规则作出新的发展。1979年“反补贴守则”虽然竭力在制定反补贴规则方面有所作为,但是在核心性问题“补贴”定义方面,未达到共识,并且GATT解决案件的专家组裁决里,也尚没有就应遵

9、循何种规则对补贴下定义进行制约的裁定。此外,“反补贴守则”和东京回合同步达到的其她个“守则”同样,都是GT以外独立成章的公约,只对其“签约方”有约束力,而实际签约的国家只有24个,其中,发达国家14个,发展中国家0个。 乌拉圭回合中,对反补贴的结识有了一种奔腾,达到了TO反补贴守则(全称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合同)。WTO反补贴守则是作为GA994的构成部分TO协定附件1A的,因此就结束了979年东京回合守则只约束“签约方”的历史,而对T所有的成员均有约束力。并且,在名称上,WO反补贴守则从东京回合守则的有关解释与合用GT第6条、第1条和第3条的合同改成带有独立于GATT第条和第16条意义的补贴与

10、反补贴措施合同也似乎表白:它的条文虽然仍采用很少几种ATT第条和第条概念,但从总体上它取代了GAT第6条和第16条。 “乌拉圭回合的反补贴守则全盘接受了东京回合谈判中提出过但没有达到共识的对补贴分类的思路。对此有时称之为红绿黄灯措施,其基本思路是把补贴提成并装入若干筐子里,有严禁性(红色)类,有可起诉类的(黄色)类,和不可起诉的(绿色)类。” 9WO守则第一条“定义”中,对补贴作出规定,指“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资助”,其资助手段有好几种,例如应征税收的减免,资金和债务的直接转移,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或者属于GATT994第16条定义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总之“由此予以使之得益”。第2条为适应此定

11、义,而规定了一种重要概念:“专向性”(spccy)。这个概念是为了试图辨别补贴是给某个公司或公司群,或是行业,还是“普遍合用的”。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4)来源:中顾网作者:日期:1-01-18 1T守则明文把对农产品的补贴问题排除,即另由WTO农产品合同专门作出规定,其她非农产品补贴则分为应严禁的(红灯)、可起诉的(黄灯或琥珀色)和不可起诉的(绿灯)。对于应严禁的,WT守则附件开列了“出口补贴清单”,并且为协助各成员判断某些具体做法与否符合守则的规定,规定对于受严禁的判断由按守则规定设立的“常设专家组”(Prmat Group of Experts, 简称PE)来裁定。守则第3条(b)还规定

12、应予严禁“设法用国产货替代进口货的补贴”,即指对国内公司或产品的补贴。对于可起诉的补贴,重要以“损害”原则来提供某种“调节职能”(mdiating pincip),协助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协调两种截然相反的国家利益。守则第条规定:“任何成员方不得因使用第款第1条和第2款所指补贴而对其她成员方导致负面效应(aerse effect),即:(a)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行业的损害inuy,其含义和规定的补贴认定原则相似;(b)抵消或损害mrmnt,见GATT14,第23条其她成员方据GATT19直接间接享有的权益,特别是据GATT194第2条减让中商定税率的利益;(c)严重损害seriouprudice,

13、其含义与GTT194第16条第1款所用该词的含义相似其她成员方的利益。”不可起诉的补贴重要是第2条定义的不具有专给性补贴,但是在具有专向补贴范畴,也有3项列入“不可起诉”范畴,即研究与预竟式开发(rech and precometiive development,简称RLD)活动,地区扶贫、环保项目资助。对这项附带某些限制条件。对研究开发涉及(1)对研究的资助,不得超过费用的5%,对开发的资助不得超过费用的5%;()资助只限于人员、设备、用地与建设、管理费用;(3)这些资助只可直接投入研究与开发,不得用作商业活动。对于地区扶贫,只要用于方联片地理区域,而经济与行政状况相似者,资助范畴限于人均收

14、入或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85%者;或失业率达平均水平11者。环保项目涉及对控制污染的支持性投资和其她环境基本设施的投资,但一次性的而非反复使用的,改导致工程费用的限于20%等。总之,制定这些规则旨在将成员方指定为值得保护,免受反补贴措施制约者。 WTO守则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涉及反补贴调查、证据、补贴量计算、损害认定与“国内行业”定义等一整套措施,和反倾销守则的相应部分的规则基本相似。 TO各成员国对于反补贴的法律规定在T守则的框架内略有差别,例如说欧盟的反补贴的法律规定基本内容如下:分析国内外反补贴问题()来源:中顾网作者:日期:10118 在欧盟反补贴(ti-sui)法律中,对补贴行

15、为的界定是:补贴指政府或其机构予以公司或产业以资金等方面的资助(涉及直接和间接的,如直接的资金赠与、优惠贷款、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转移及税务减免等),并使接受者获得利益。 欧盟有关构成补贴行为的4个基本要素为:(1)商品进口时的价格带有补贴性;(2)给进口国产业带来损害;(3)损害与补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欧洲共同体的利益导致损害。欧盟对补贴的分类与O守则相类似:(1)红色补贴或严禁性补贴,这种补贴对贸易有直接的损害和不公平竞争性。如以出口为条件提供的补贴、进口替代型产品的补贴(即优先使用国内产品),被觉得是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因此是严禁性补贴;()绿色补贴或正常补贴,如政府对公司在环境方面的补贴,其不仅不对贸易导致直接影响,并且还减少了环境污染,补偿了公司的劣势,因而是被容许的补贴;()暗色补贴或可诉补贴,也就是O守则中的黄灯或琥珀色补贴,一般指专项补贴,此种补贴不能高于生产量的%,否则将会被控告。 反补贴措施则类似于反倾销措施,欧盟对相应的反补贴法规进行了规范,与反倾销规定在同一条款中。 19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条文过于精练,基本上多是给出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反补贴的规定,大部分是与反倾销是相似的,单独讲到反补贴的只有3、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