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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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河北旅游条例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越来越多的旅游城市提出将旅游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下文是河北省旅游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旅游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2、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产业。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

3、理服务一体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统筹协调,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发展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提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向全域拓展。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第八条编制

4、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等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交通线路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第九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历史文化、休闲度假及山地、冰雪、草原、滨海、生态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5、。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鼓励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混合所有制旅游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旅游企业和旅游创新在线平台的建设,鼓励旅游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通过战略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探索,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应用。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AAA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

6、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统一规范设置。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整体和重点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加强旅游整体形象、产品线路以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外事、商务、文化、体育等部门在组织重大文化、体育、会展、经贸活动中,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形象推介工作。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公益性专题专栏,开展河北旅游形象宣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地、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的公共卫

7、生服务设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指导和监督旅行社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区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8、传统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俗村,开发特色旅游。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第三章保护和开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旅游景区及周边不得建设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影响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

9、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采石、开矿、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不得建设污染、损害环境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毁坏景区景观的经营设施。第二十三条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后,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旅游

10、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服务及价格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赔偿;(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11、(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五)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向旅游、工商行政、价格和公安等主管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经营和服务第二十七条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12、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车友会、俱乐部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第二十八条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第二十九条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经协商可以当场处理的除外:(一)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因住宿经

13、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二)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三)旅行社安排的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的;(四)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的;(五)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的。第三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

14、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住宿、餐饮的用水、用电、用气,适用一般工业企业价格标准。第三十二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交通主

15、管部门核定的区间段和时间段运营,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第三十四条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第三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使景区的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旅游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六章安全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景区内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完善安全服务设施,配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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